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72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柯文榮
債 務 人 連淑如
債 務 人 豐瑝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項雨
人
債 務 人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債 務 人 周珍企
一、㈠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陳項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
務人豐瑝貿易有限公司、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
務人周珍企、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豐瑝貿易有限
公司、陳項雨、峰揮企業有限公司、周珍企應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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