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072號
KSDV,106,司促,21072,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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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72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柯文榮
債 務 人 連淑如
債 務 人 豐瑝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項雨

債 務 人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債 務 人 周珍企
一、㈠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陳項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
  務人豐瑝貿易有限公司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
  務人周珍企連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柯文榮連淑如、豐瑝貿易有限
  公司、陳項雨峰揮企業有限公司周珍企應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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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