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13號
KSDV,106,司促,20113,2017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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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13號
債 權 人 盧雅倫
債 權 人 黃秀秝
債 權 人 黃麗玲
債 務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雅倫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陸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秝(原名:黃秀蘭)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
  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玲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
  參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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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