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 告 莊榮茂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被 告 南瑩造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