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雅妮
相 對 人 祥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祥豪營造有限公司)願給付勞方張雅妮新台幣伍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 萬元,並分期於106 年9 月10日、 10月6 日、11月10日、12月8 日、107 年1 月10日各給付1 萬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雙 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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