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328號
KSDV,105,簡上,328,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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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黃建原
訴訟代理人 林淑珍
      陳樹村律師
      林威谷律師
複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
被上訴人  嚴漢枝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徐豐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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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