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87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87,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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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清碖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 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 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 議,同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京城銀行)股票、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隆證券 )股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高雄市○○區 ○○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壽天路103之8號)、高雄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彌陀區安港段457地號 土地,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僅為被保險人無從領取保單 解約金,而於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 金可領取,以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不動 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 中富隆證券之股票為未上市上櫃之實體股票,查最近交易日 期為98年間,每股僅新臺幣(下同)5~6元,堪認市值低於 票面價值,且最近無交易顯已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而附 表一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彌陀區安港段 457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與其他第三人公同共有,因需分割及 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認變賣無實益,前已通知不予變價,各 債權人並無反對意見或提出有變價實益之相關釋明資料,有 105年8月19日函文、106年1月26日民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附表二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經裁定 選任管理人變價,已變賣6次(第6次底價為44萬元)均無人 應買,如再行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土地增值稅36 1,112元,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而應返還債務人,爰以裁定代 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上有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岡山分處106年4月14日高市稽岡增字第1068505951號函 、管理人公告及106年10月13日通知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 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京城銀行股票、高雄市○○區○○段 0000○號建物,而京城銀行股票出售所得10,868元、上開岡 山區建物變賣所得26,1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 告在案,並將該款項扣除財團費用後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之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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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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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為2,455.41、│
│2,88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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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3.1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
└───────────────────────────┘
附表二:
┌───────────────────────────┐
財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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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40.1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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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