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抄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2 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11月17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721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