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緯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玖佰玖拾伍元
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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