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181號
KSDM,106,審訴,1181,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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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子揚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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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