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6年度,207號
KSDM,106,審交訴,207,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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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志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就被告何志德過失傷害罪,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就106年度審交訴字第 207號案件,被告何志德被訴涉犯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爰因被告與告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院卷25頁)。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涉犯 之過失傷害罪部分,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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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