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晉欣防水材料行即吳昌彥
相 對 人 新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建字第99號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2 月間分包相對人與訴 外人中山大學間「逸仙館屋頂及露台漏水修繕工程」之「假 設工程、拆除運棄工程、鋼承板檢修工程、水電工程、泥作 工程、油漆工程及其他雜項工程」,兩造並締結承攬契約( 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經抗告人履約完畢,相對 人亦付清工程款。惟因中山大學指示就系爭工程曾辦理變更 設計(即第一次變更設計之緊急追加工程,下稱系爭追加工 程),同意抗告人施作完成驗收通過即可向相對人領取追加 工程款。該追加工程部分,抗告人亦施作完成、並經驗收, 惟抗告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 5 萬元遭相對人拒付。為此,抗告人向系爭追加工程履行地 即原審法院訴請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原裁定竟以兩造系爭契 約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即有 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相對人則以:系爭追加工程乃中山大學於系爭工程施工過程 依約要求辦理工程變更追加,相對人亦依系爭契約附件「單 價明細表」之「備註」欄約定,通知抗告人變更追加施作, 即兩造間僅成立一個承攬契約,非就追加部分另訂新約,該 追加部分仍屬系爭契約之一部,應有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之 適用,原裁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並無不合等語置辯。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符合法定要件,當事 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經查,抗告人係依系爭契約起訴請求相對人給 付本件追加工程款,有起訴狀可稽(原審卷第1 、2 頁),
足認係基於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又依系爭契 約第14條約定:「甲(指相對人)、乙(指抗告人)雙方如 有爭執訴訟,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原審卷第30頁)。足見兩造已就非屬專屬管轄之系 爭工程爭訟,以文書合意以甲方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以系爭契約亦無明示其他審判 籍法院仍有管轄權,依上說明,應認上開合意管轄,屬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管轄權約定。是原裁定依上開管轄 權約定,將系爭事件裁定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法自 無不合。
四、至抗告人雖主張系爭追加工程乃獨立於系爭契約主工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應由追加工程之契約履行地即原 法院管轄云云。惟依相對人與中山大學簽訂之契約第20條㈠ 約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 契約(含新增項目),有「工程逸仙館屋頂及露台漏水修繕 工程契約書可稽(原審卷第50頁)。參以抗告人自承其向相 對人承攬之工程,係分包自相對人與中山大學間「工程逸仙 館屋頂及露台漏水修繕」工程之一部。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 簽訂契約工程契約六、約定:分包工程:約定總價承攬260 萬元外,另約定(. . . . 甲方有隨時增減數量之權利乙方 不得異議),有系爭工程契約(原審卷第28頁反面),及系 爭工程契約附件「單價明細表」備註欄:「3.本工程願意調 整後單價訂約: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 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 . . 」之約定(本院卷第25頁反面 ),均足認抗告人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認知相對人可能因 中山大學所需而追加工程,方於系爭工程契約及附件單價明 細表書為如上之約定。按系爭追加工程既為中山大學「逸仙 館屋頂及露台漏水修繕工程」之一部,自為系爭工程契約範 圍所涵蓋,此與原約定施作之工程是否完工、驗收及付款完 畢無關。亦即系爭追加工程屬系爭工程契約之追加,而非另 一新成立之獨立工程契約,自有系爭契約第14條合意管轄條 款之適用,是抗告人上開抗辯,無足可採。從而,原裁定以 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無不合。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續行審理 ,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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