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尚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
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5,
771 元,應徵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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