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楊鴻銘訴訟代理人 陳宏益被上訴人 王何素霞 王振茂 王秀蓮 王振發 魏文卿 魏文彬 王聰美 張勝蘭 王佩綾(原名王翠玲) 王瑞源 王聰淑 陳國基 黃陳素真 陳素珠 陳素絹 陳國進 潘北生 潘麗光 王秀惠 王秀屏 王秀貞 王志民 黃大倫 楊錦輝被上訴人 鄭可庸兼法定代理人鄭國枝 楊美珍 王邱錦華(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麗雅(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姿雅(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斐靚(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陳明龍(陳國勝承受訴訟人) 魏嘉緯(魏文寬承受訴訟人) 魏伊晨(魏文寬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翁韶彗 黃子榮 黃大庭 劉純汝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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