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31日106 年度再
易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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