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16號
KSHV,106,上,116,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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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許銘坤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上訴人  葉耀芳
      陳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上訴人  徐浩城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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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