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蔡黃菊
張婉妮
陳佳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蔡穎睿
蔡穎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