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245號
KSHV,105,上,245,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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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蔡黃菊
      張婉妮
      陳佳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蔡穎睿
      蔡穎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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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