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3號
KSHM,106,附民,10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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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博堯
被   告 張嘉如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翁慶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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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