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75號
KSHM,106,聲,1375,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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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王春蘭
輔 佐 人 李育錫
上列聲請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40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就鈞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40 號毀損等案件, 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見欲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倘聲請人依前開 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 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進行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 )』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 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必要性存在。
四、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40 號毀棄損壞等 案件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摘何日期之筆錄有何缺失、遺 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 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僅記載「依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106 年度上易 字第140 號毀損等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 諸前揭說明,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而其聲請未附理由,依 其情形屬於可以補正,本院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 則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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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