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長清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長清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 98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7 月確 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馮長清於民國99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