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瑞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瑞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瑞達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097、13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鄭瑞達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