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馬英林
馬華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馬陳花
馬英柱
馬惠玲
被 上訴 人 馬英哲
馬清水
馬清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