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李敬春再審被告 李敬雄訴訟代理人 李毓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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