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52號
TNHM,106,聲再,52,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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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2號
                   106年度聲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宗宏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田素吉律師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
上字第1519號及本院104 年上訴字第540 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
第213 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3347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刑罰之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宗宏經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向經營「○○企 業社」之同案被告林茂騰(原名林誌慶)購買「○○○資源 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再利用產品。觀 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53 頁「附件㈡:事業製造過程之 製程說明」記載:「3.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材製品:將污 泥貯坑(E010)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兩者交替使用,漿 紙污泥不足時以紡織污泥代替)以人工方式運送至供料機( E003)內,經全罩式之帶式輸送帶輸送至拌合機(E004)並 加入水泥貯料倉(E001)之水泥及粉料貯料倉(E002)之石 灰後將原料充分攪拌混合均質呈黏稠漿體之防火建材『半成 品』後,送至成型作業區(E006)經鋼模固化成型後,即為 成品- 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材製品。」,是聲請人係購買 「半成品」,僅差「沒有固化成型」流程,並非廢棄物。另 原確定判決認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嘉義縣環保局)於民 國101 年2 月15日係以嘉環廢字第1010003712號函(下稱嘉 義縣環保局A 函)同意○○○公司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 檢核(申請序號:9494)在案,且該函所檢附之內容並無如 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461 頁所示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 質量平衡流程圖」(下稱甲流程圖),又辯護人所指之「甲 流程圖」,係○○○公司向嘉義縣環保局申請廢棄物再利用 核可時,所自行提出之計畫書及申請文件資料,此有嘉義縣 環保局於104 年10月22日以嘉環廢字第1040024911號函(下 稱嘉義縣環保局B 函)說明敘明暨檢附之資料內容可憑, 且由該函所檢附之資料內容可知,○○○公司所提出之「甲



流程圖」,與經核准之流程圖(其上載有「許可條件」字樣 者,即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475 頁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許可條件之製程流程圖〈下稱丙流程圖〉)並不相同 。換言之,經核准之再利用製程流程圖,污泥經由拌合機拌 合後,須再經由成型作業區壓製成塊始屬成品,此部分亦與 ○○○公司經嘉義縣環保局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所核可之製程流程圖(下稱丁流程圖)相符。從而,辯 護人顯係將○○○公司自行提出之「甲流程圖」申請資料, 誤為經嘉義縣環保局A 函核准○○○公司申請廢棄物再利用 ,經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 衡流程圖」(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51 頁、下稱乙流程 圖)所致(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利用流程圖之說明)。然第一 審法院提示予證人黃國書者係「丁流程圖」,並非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甲 流程圖」除有經拌合機,再經成型作業區後為成品之製程外 ,尚有經拌合機,不經成型作業區即為成品之製程(按「乙 流程圖」僅有經拌合機,再經成型作業區後為成品之製程) ,且「甲流程圖」係依嘉義縣環保局於101 年4 月16日以嘉 環廢字第1010008495號函(下稱嘉義縣環保局C 函)檢送之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所檢附之流程圖,而原確定判決所交代 者為「丙流程圖」,兩者不一,為何不同,此部分原確定判 決未予以證據調查,況果有如原確定判決所敘述何以係主管 機關不准許事項,何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上予以援用?此為 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本案確實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聲請人應 受無罪之判決,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再 審事由。㈡、本案○○○公司生產之系爭再生產品,依其 101 年間經嘉義縣環保局核准通過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 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確屬其再生「產品 」,此有新證據,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 )106 年7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50252號函可憑,該函已 敘明,同意將該項產品資訊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即可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為產品,是依該函示意旨,以○○ ○公司係一合格之廢棄物再生業者,○○○公司101 年間檢 具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登載「其他耐火材料品(代碼2304 99)」為其產品,○○○公司依據審查機關101 年2 月15日 核准通過之事業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將其合法收集有機廢 棄物加入水泥、藥劑. . . 等拌合後之產物,其製程產出物 具備「可行之利用技術或具市場經濟價值」,上開製程產出 物即屬○○○公司之成品「其他耐火材料品」,再佐以證人



黃國書、劉松茂、怪手司機黃玠稜游頌葦之證述,可知聲 請人所購買經過加工拌合後之產品,係屬○○○公司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之產品「其他耐火材料品」,而「○○企業社」 與○○○公司之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確係「防火材料、水 泥製品」無誤,自足影響原確定判決以提示「丁流程圖」予 證人黃國書判斷系爭產物是否為其再生產品之判斷,及證人 不利聲請人證詞之真實性。是上開新證據與本案先前之證據 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並可認 將足以影響聲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再審理由,實有必要開啟再審,並請 求聲請人原受判決確定之刑罰併予停止其執行。㈢、原確定 判決係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用來管制再利用設備使用 過程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之規範,即丙、丁流程圖為判定廢 棄物與否之標準,顯屬錯誤,應依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內之甲流程圖為判定標準,茲提出新證據,即行 政院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該 函已敘明有關事業之製程產出物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 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準,另相關認定文 件應以與廢棄物有關之內容為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證明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 流程圖」,與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內容之許可條件製程流程圖,兩者不一致時,應以前者 為準。另再提出新證據,即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9 月13日環 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該函亦敘明再利用機關依經審查 機關同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 量平衡流程圖」產製之產出物,經審查機關同意將該項產品 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可定為該再利用機構之再 利用產品,並依個案事實認定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 2 條之1 廢棄物範疇,本案再參酌前述㈡之說明,可證聲請 人所購買經過加工拌合後之產品,係屬○○○公司再利用之 產品「其他耐火材料品」,並非廢棄物。再者,原確定判決 再利用流程圖之說明,亦屬錯誤,查「甲流程圖」,雖係○ ○○公司於101 年自行提出之流程圖申請資料,然嘉義縣環 保局已核准其申請,包含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事業製造過程 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等內容,此觀嘉義縣環保局C 函,說 明二「貴公司應依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及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確實辦理」等語,暨嘉義縣環保局B 函提 供○○○公司101 年申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言其 他乙節,亦可證明嘉義縣環保局照准其申請案,經由拌合作



業完成者即屬成品。是本案依前述2 項新證據,結合先前已 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例如再生產品買賣契約書、系 爭再生產品無毒之檢測報告、劉茂松出售「產品」之證詞、 負責拌合作業之證人黃玠稜游頌葦之證詞、「甲流程圖」 、嘉義縣環保局101 年2 月15日檢核無誤通過函文及「事業 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系爭再生產品為試體達 抗壓強度標準報告、○○公司101 年銷售額資料)予以綜合 判斷觀察,其認定之事實錯誤,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以提示 「丁流程圖」予證人黃國書判斷系爭產物是否為其再生產品 之判斷,及證人不利聲請人證詞之真實性,亦即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並可認將足以影響聲請人有應 受無罪判決之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 再審理由,實有必要開啟再審,並請求再審聲請人原受判決 確定之刑罰併予停止其執行。㈣、聲請人經營○○公司從事 混凝土業,於101 年1 至12月份,關於CLSM混凝土(或稱非 結構性混凝土或稱低強度混凝土),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01,691元,而一般混凝土銷售高達168,226,657 元, 不會為僅32萬元之清運代價,而將一般事業廢棄物置放在廠 區內。又混凝土1 立方公米,有2.3 公噸之重量,原確定判 決以聲請人堆置1,600 公噸無研發出貨行為為據,卻殊不知 混凝土試驗有所謂之「齡期發展」,要經過3 天至3 個月不 等期間,分別觀察抗壓情形,以作為配比之調整,且1,600 公噸相較聲請人所經營之混凝土廠出貨量,比例不高,待整 個試驗完成後,短時間即用完。依證人劉茂松於第一審之證 述,足認聲請人與林茂騰,確實有至劉茂松擔任負責人之○ ○○公司現場勘查,且劉松茂有告知伊等所出賣再利用製程 之產物確為產品,而聲請人係基於非結構性混凝土可將此等 再利用產品粒料摻入,方會購買並加以實驗,是聲請人已盡 查證責任,且根本無法知悉何謂「半成品」及「成品」。再 者,林茂騰所經營之「○○企業社」於101 年12月1 日與○ ○○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並由○○○公司附出售產品無毒之 檢驗報告,買受其再生產品「水泥製品、防火材料」為研發 防火建材之用,而聲請人再向林茂騰買受○○○公司之再生 產品「水泥製品、防火材料」之目的,則係供作公共工程標 案(如管溝回填、路面鋪設等)所需之回填材料低強度混凝 土(俗稱劣質混凝土)之原料(粒料)使用,產品無毒、能 用最重要,原料之形狀並不重要,且經依○○公司生產流程 做出試體,送驗達一般公共工程使用低強度混凝土之抗壓強 度標準,確定○○○公司之產品可用後才派車載回,原料進 貨後要等標到公開招標之公共工程,依招標規定約定使用低



強度混凝土時,混凝土業者才配合營造廠商之訂購製造、出 貨,不可能也無先做好,此係預拌混凝土工廠進貨、出貨之 流程,不能因此反推聲請人(尚未出貨前)係在不法堆置廢 棄物,又是否為廢棄物非任憑嘉義縣環保局及現場稽查人員 之經驗、目視及證人黃國書片面所言即可等語。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此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其中新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 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或稱 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又聲請人所主 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 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 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 ,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最高 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77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893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關於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 部分:
1、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 ,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法官)有 第420 條第5 款之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 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 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 體。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 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 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 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37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最高法院以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確定之判決,因不具實體確定力,不 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應以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實體判 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270 號判例意 旨參照)。
2、本案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03 年度訴字第213 號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 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2 年。嗣經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 最高法院於106 年5 月31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 ,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 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聲請人對上開第三 審判決聲請再審,並非以第三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 第1 項第5 款情形為再審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固應由本院管轄。惟上開第 三審判決乃係以聲請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 回上訴確定乙情,前已敘明,亦即上開第三審判決並未就聲 請人本案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事實為實體上之審查 ,乃屬不具實體確定力之程序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 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從而,聲請人此部分就上開第三審判 決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
㈡、本案應認係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
1、按聲請再審狀引用最高法院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案號,附 具一、二、三審判決繕本及證據,而就第二審實體判決敘述 再審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最高 法院74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聲請人 於106 年6 月30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同年7 月14日提 出之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見本院聲再52號卷一第5-16頁; 本院聲再52號卷二第3-24頁),及同年10月6 日提出之刑事 再審狀(見本院聲再80號卷第1-16頁),雖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為聲請再審客體,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程序上駁回上訴, 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已如前述,且聲請人再審聲請狀 所敘述之再審理由,均係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 判決內容,並提出該判決及證據,按諸前揭說明,應認係對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判決,聲請再審,先予敘明。2、本案經本院原審審理結果,認聲請人有原確定判決事實欄一 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認聲請人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及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且聲請人係一行為觸犯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量處聲請人有期 徒刑2 年。已於判決理由中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



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且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辯 各節何以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一一 詳為指駁說明,所為論斷說明,核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 。是原審本其自由心證對證據予以取捨及判斷,並無違背一 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甚明。
3、關於○○○公司於101 年間向嘉義縣環保局申請廢棄物再利 用檢核(申請序號:9494),經審核通過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是否有成型 作業區與非成型作業區,即是否為「甲流程圖」乙節:⑴、經本院原審向嘉義縣環保局調取○○○公司,於101 年間申 請廢棄物再利用檢核(申請序號:9494)乙案之申請及核准 之相關文件後,該局於104 年9 月3 日以嘉環廢字第104002 1090號函檢附該局以A 函核准○○○公司申請廢棄物再利用 者登記檢核(申請序號:9494)在案之相關資料,包括「再 利用者登記查核表」、「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 圖」(包括「乙流程圖」,但無「甲流程圖」)、「事業製 造過程之製程說明」、「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流程圖」、防 火建物及防火隔間板材產品規格與貯存照片、原料貯存/ 產 品貯存區面積容量、事業單位平面配置等件(見原確定判決 本院卷一第329-392 頁),其中「乙流程圖」,與聲請人主 張之「甲流程圖」不同,其主要差異為前者,由「拌合機( E004)」經「成型作業區(E006)」後,即為成品「防火建 物、防火隔間板材(230499)」,而後者,除由「拌合機( E004)」經「成型作業區(E006)」後,即為成品(230499 )【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保溫材枓】外,尚有由「拌 合機(E004)」不經「成型作業區(E006)」,即為成品( 230499)【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保溫材枓】一途,是 ○○○公司101 年間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有關成品「防火建 物、防火隔間板材(230499)」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係「乙流程 圖」。再者,甲、乙流程圖,與「丁流程圖」,關於成品「 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230499)」之製造流程,主要均 為將漿紙及紡織污泥由「污泥貯坑(E010)」,送至「供料 機(E003)」,再送至「拌合機(E004)」,後經「成型作 業區(E006)」後,即為成品,且均載明「含水率20% 以下 」,況甲、乙、丁流程圖,均無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 半成品」之品項,並有○○○公司經核准廢棄物再利用之「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許可條件製程流程圖等件(見一 審卷三第91-105頁)存卷足憑。
⑵、另○○公司向嘉義縣環保局申請提供○○○公司,於101 年



度「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內容後,嘉義縣環保局以B 函回覆○○公司,並於說明敘 明暨檢附○○○公司101 年度所「申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19頁)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17頁)之申 請文件資料影本(共36頁),前揭聲請人主張經核准之「甲 流程圖」,即係該函檢附之○○○公司「申請」之文件,顯 非前述⑴經嘉義縣環保局核准之「乙流程圖」甚明,此有嘉 義縣環保局B 函及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之申請文件等資料(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 一第427-497 頁)附卷可稽,益證○○○公司101 年間申請 廢棄物再利用,有關成品「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2304 99)」經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 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確係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51 頁之 「乙流程圖」而非同卷第461 頁之「甲流程圖」甚明。又聲 請人雖以依嘉義縣環保局C 函,於其說明二載稱「貴公司應 依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確實辦理」等語,暨嘉義縣環保局B 函提供○○○公司10 1 年申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言其他乙節,亦可證 明嘉義縣環保局照准其申請案,即「甲流程圖」,係101 年 度○○○公司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經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然嘉義縣環保 局C 函,其主旨係○○○公司所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異動」乙案,於其說明二則載稱「貴公司應依本局核准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確實辦理」等 語,有該函1 份(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423 頁)在卷足 參,並無敘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關成品「防火建物、 防火隔間板材(230499)」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 衡流程圖」有何異動之情,且嘉義縣環保局B 函,已敘明檢 附○○○公司101 年度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請 」文件資料,而非「核准」資料,再參以前揭⑴之說明,益 證聲請人主張「甲流程圖」,係○○○公司經核准之「事業 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並據此認原確定判決再 利用流程圖之說明有誤,要非可採。
4、聲請再審意旨以,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53 頁「附件㈡: 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說明」記載:「3.防火建材、防火隔間 板材製品:將污泥貯坑(E010)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兩 者交替使用,漿紙污泥不足時以紡織污泥代替)以人工方式 運送至供料機(E003)內,經全罩式之帶式輸送帶輸送至拌 合機(E004)並加入水泥貯料倉(E001)之水泥及粉料貯料 倉(E002)之石灰後將原料充分攪拌混合均質呈黏稠漿體之



防火建材『半成品』後,送至成型作業區(E006)經鋼模固 化成型後,即為成品- 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材製品。」, 此固有該製程說明1 紙(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53 頁) ,然依前揭說明,本案經核准之「乙流程圖」,並無防火建 材、防火隔間板材製品「半成品」之品項,已如前述,且依 前述嘉義縣環保局A 函核准○○○公司申請廢棄物再利用之 相關資料,於「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見原確定判決本院 卷一第341-345 頁)之「其他認證及符合說明」欄,亦已載 明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材產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A 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 6 分鐘),且亦無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材製品「半成品」 之品項,另其中防火建物及防火隔間板材產品規格與貯存照 片及事業單位平面配置等件(見原確定判決本院卷一第363 、373 頁),亦無所謂之防火建物及防火隔間板材產品之「 半成品」規格與貯存照片及「半成品」貯存區(事業單位平 面配置有「成品」貯存區),足見上開製程說明所載之「半 成品」,僅係「成品」製程完成前製造流程之描述而已,非 謂○○○公司經核准之廢棄物再利用,包括防火建材、防火 隔間板材製品之「半成品」甚明。又縱認此部分係屬新事實 或新證據,仍難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認聲請 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5、聲請再審意旨又以第一審法院提示予證人黃國書者係「丁流 程圖」,並非經核准之「乙流程圖」,且原確定判決所交代 者又為「丙流程圖」,此應為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丙 、丁流程圖,係操作設備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規範,非用以認 定係廢棄物或再生產品之判斷,應回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 「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為認定標準。查第 一審法院固係提示第一審卷三第96頁之「丁流程圖」予證人 黃國書,此觀第一審104 年4 月15日之審理筆錄即明(見一 審卷三第124-131 頁),且原確定判決並據證人黃國書不利 於聲請人之證述等情,而認定聲請人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犯行,且原確定判決意旨亦認由嘉義縣環保局B 函及檢 附之「甲流程圖」,與經核准之「丙流程圖」(即其上載有 「許可條件」字樣者)並不相同,換言之,經核准之再利用 製程流程圖,污泥經由拌合機拌合後,須再經由成型作業區 壓製成塊始屬成品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16頁)。然查丙、 丁流程圖,經核內容相同,而經核准之「乙流程圖」,與丙 、丁流程圖,關於成品「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230499 )」之製造流程,均屬相同,且均載明「含水率20 %以下」 ,詳如前述,是無論係第一審法院提示予證人黃國書之「丁



流程圖」或原確定判決資為認定依據之「丙流程圖」,於製 造流程、含水率等情,既均與經核准之「乙流程圖」相同, 則縱提示予證人黃國書之「丁流程圖」及原確定判決資為認 定依據之「丙流程圖」,均非經核准之「乙流程圖」,顯於 本案是否為廢棄物之認定無實質影響。故縱認此部分係屬新 事實或新證據,然仍難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 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6、聲請再審意旨另以下列新證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即⑴、行 政院環保署106 年7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50252號函。⑵ 、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 。⑶、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 號函。然查:
⑴、①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7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50252號函 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屬公告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查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內容包括事業之基本資料、主要原物料或添加物使 用情形、產品產出情形、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廠區配置 圖及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等。事業應依實際營運情形填報前 述資料,經審查機關核准後,依核准內容進行廢棄物之貯存 、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行為。說明:事業製程產出物得 否認定為產品一事,應先釐清其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及 第2 條之1 定義之廢棄物範疇,並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審查機關依本署100 年5 月9 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 號 令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同意將該項產品資訊登載於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即可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為產品。說明 :○○○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登載之產品「其 他耐火材料品(代碼230499)」,是否確屬該公司之產品, 應依上述原則個案釐清判定等語。②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說明:有關事業之製程 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為準,本案○○○公司之製程產出物,如已 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執行相關之原物料添加、製 程流程等工作,且產出物符合原核准之產品種類、成分、規 格、型態、顏色、數量、照片或流向者,則該製程產出物可 認定為產品,尚無疑義,另相關認定文件應以與廢棄物有關 之內容為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等語。③行政院環保署106 年 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說明: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查機關 核准後,始得營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包括事業之 基本資料、主要原料或添加物使用情形、產品產出情形、事 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廠區配置圖及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等 。事業應依實際營運情形填報前述資料,經審查機關核准後 ,依核准內容進行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行 為。說明:有關事業製程產出物得否認定為產品一事,應 先釐清其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 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1.被拋棄者。2.滅失原效用、 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3.於營建、製造、加 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出目的以下之產物。4.製程 產出物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5.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及第2 條之1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 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1.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者。2.違反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3.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 者」定義之廢棄物範疇,並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 機關依本署100 年5 月9 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製程 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同意將該項產品資訊登載於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中,即可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為產品,惟事業產出 物如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之1 所列情形,則認定屬廢棄物 。說明:綜前所述,本案再利用機構業已登記檢核通過且 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依前開說明規定審查通過,再利 用機關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製程產製之產出物,即可定 為該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說明:本案再利用機構製 程產出物倘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具市場經濟價值者,自不符 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第4 款之樣態,惟其產出物是 否為廢棄物,貴局仍應依廢清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1 之定義 ,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等語。有行政院環保署上開函文3 份(見本院106 聲再52號卷二第26頁;本院106 聲再80號卷 第64、67-68 頁)附卷可參。
⑵、依上開行政院環保署之3 份函文,可知○○○公司申請事業 廢棄物之再利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查機關 核准後,始得營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包括事業 之基本資料、主要原物料或添加物使用情形、產品產出情形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廠區配置圖及製程質量平衡流程 圖等,有關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 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準。本案○○○公 司之製程產出物,如已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執行



相關之原物料添加、製程流程等工作,且產出物符合原核准 之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型態、顏色、數量、照片或流向 者,則該製程產出物可認定為產品,另相關認定文件應以與 廢棄物有關之內容為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且其產出物是否 為廢棄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非謂經依審核准許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 載稱係再利用產出之成品,即非屬廢棄物。是本案之重點, 仍係○○○公司之製程產出物,是否已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執行相關之原物料添加、製程流程等工作,且產 出物符合原核准之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型態、顏色、數 量、照片或流向,倘符合則○○○公司之製程產出物方可認 定為產品。是依前揭行政院環保署之函文,其中除認有關事 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 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外,其餘內 容均為闡示如何認定有關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 物等情,且亦函敘產出物是否為廢棄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 定,顯無從實質上資為本案○○○公司再利用產出物是否為 產品或廢棄物之認定;至有關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 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 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內容影響或受限外乙節,依前揭5之說明,顯於本案是 否為廢棄物之認定無實質影響。故上開行政院環保署之函文 3 份,固具「未判斷資料性」而符合證據新規性之要件,但 顯然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而不 具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甚明,自難單獨或與先前之 證據綜合判斷,而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7、聲請再審意旨復以上述行政院環保署3 份函文為新證據,結 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即再生產品買賣契約 書、系爭再生產品無毒之檢測報告、劉茂松出售「產品」之 證詞、負責拌合作業之證人黃玠稜游頌葦之證詞、「甲流 程圖」、嘉義縣環保局101 年2 月15日檢核無誤通過函文及 「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系爭再生產品為 試體達抗壓強度標準報告及○○公司101 年銷售額資料予以 綜合判斷觀察,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 並可認將足以影響聲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云云。惟上 述行政院環保署3 份函文,於本案○○○公司再利用產出物 是否為產品或廢棄物之認定,顯無實質上之影響,自不足以 對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而不具證據之確



實性,已詳如前述。至前述再生產品買賣契約書、劉茂松出 售「產品」之證詞、「甲流程圖」、嘉義縣環保局101 年2 月15日檢核無誤通過函文及「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 流程圖」及系爭再生產品為試體達抗壓強度標準報告等證據 ,已據原確定判決予以實質判斷,而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見原確定判決第8-11、15-22 頁)。另系爭再生產品無毒 之檢測報告(見本院106 聲再80號卷第70頁),其採樣日期 為101 年11月1 日,報告日期為101 年11月14日,顯在本案 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時間,即102 年1 月至3 月間之前, 且送驗樣本是否有毒,與前述○○○公司再利用之製程產出 物,是否為前述成品「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亦屬二 事;至證人即○○○公司之挖土機司機黃玠稜雖證稱:99年 開始在○○○公司擔任挖土機司機,做了3 年,紙漿及紡織 污泥運進來後,會放到2 個地面之大桶子,伊再用挖土機把 它挖到攪拌桶內,再放水泥及石灰進去,攪拌後卸到地上, 再用挖土機鏟到外面曬乾等語(見本院106 聲再80號卷第13 1 頁正面之訊問筆錄),及證人即○○○公司之挖土機司機 游頌葦固證稱:100 年開始在○○○公司擔任挖土機司機, 做了快2 年,紙漿及紡織污泥運進來後,會放到2 個地面之 大桶子,伊再用挖土機把它挖到攪拌桶內,再放水泥及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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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