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862號
TNHM,106,上訴,862,201711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
6 年度訴字第176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10、1871、22
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瑞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張瑞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作為販毒聯繫之工具,分別與購毒者許旻祥林正東張明輝陳致丞等人聯繫約妥毒品交易事宜後,即於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交易金額之毒 品予上開購毒者並收妥價金,雙方銀貨兩訖。嗣警方於民國 106 年1 月2 日起對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得悉 上情,進而於同年2 月22日上午7 時10分許,前往張瑞源位 在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之住處,得其同意執 行搜索,扣得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1 張),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瑞源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警卷㈠第45至54頁,警卷㈡第32至41頁 ,他字卷第109 至110 頁,原審卷第69至70頁、135 頁,本 院卷第9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購毒者許旻祥林正東張明輝陳致丞4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係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聯繫被告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相符(警卷 ㈠第11至15頁、29至30頁,警卷㈡第2 至4 頁、25頁正反面 ,他字卷第56至58頁、63至64頁),復有其等指認被告為犯 罪嫌疑人之紀錄表、被告簽具之同意搜索書、嘉義縣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105 年 度聲監字第59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原審106 年度聲 監續字第4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



可佐(警卷㈠第2 至10頁、16至18頁、32至36頁、61至74頁 ,警卷㈡第5 至10頁、26至28頁)。此外,並有被告住處遭 查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扣案可憑,足見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二、按販賣第二級毒品,可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是販賣第二級毒品係屬嚴重違法行為,苟遭逮獲,後果 非凡,毒販出售毒品時無不小心翼翼,不敢公然為之。又政 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 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 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查被告每販賣新臺幣(下同) 500 元毒品約獲利150 元,每販賣2,000 元約獲利500 元等 情,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原審卷第 77頁、145 頁),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 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灼然 。綜上所述,被告各次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附表15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15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嘉簡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 卷第46頁),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 犯本件1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無期 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 別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附表1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他字卷第109 至110 頁,原審卷第135 頁,本院卷第9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方柏謙游宗豪,經警於106 年7 月13 日查獲,將該2 人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其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日期為105 年9 月26



日後某日、105 年10月5 日後某日一節,業經本院函詢無誤 ,此有嘉義縣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函文、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381、5519、5520號起訴書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67至75、94-1至94-4頁),可見本件被告販賣 毒品之來源確係方柏謙游宗豪2 人,本件自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及遞減之 。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件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事由,業如上述,原審卻認被 告無此適用,容有未恰,被告提起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違 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正當管道營生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 心健康,竟仍恣意販賣,使毒品流通市面,毒害他人,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為實有不該;被告自稱為賺取 利潤而為本件販毒之犯罪動機;本案販賣毒品之次數達15次 ,對象共4 人,期間多集中於106 年1 至2 月間;曾有施用 毒品、違反兩岸條例之犯罪前科紀錄;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 態度尚可;離婚,無子女,務農從事火龍果栽種,月收入約 1 至2 萬元,其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2 項所示。
五、沒收:
㈠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 被告之堂兄張騏所有贈其使用,且經被告用以聯繫附表所示 各購毒者而從事本件犯行,業據其供陳在卷(原審卷第28、 144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諭知 沒收。
㈡被告本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購毒者│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主文 │
│ │ │ (民國) │ │(新臺幣)│(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 │ │ │ │ │) │
├──┼───┼──────┼────────┼─────┼─────────────┤
│ 1 │許旻祥│105年11月初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某日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附近之│ │之門號○○○○○○○○○○│
│ │ │ │果園旁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 │林正東│106年1月16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7時41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3 │林正東│106年2月1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8時42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張明輝│106年1月4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6時1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張明輝│106年1月6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0時20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張明輝│106年1月14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0時23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張明輝│106年1月20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9時52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張明輝│106年1月23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0時29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9 │張明輝│106年1月28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8時22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張明輝│106年1月30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2時49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張明輝│106年2月3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0時28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張明輝│106年2月6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5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2時20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00號住處 │ │之門號○○○○○○○○○○│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3 │陳致丞│106年1月9日 │張瑞源位在嘉義縣│2,0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0時43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 │ │○00號住處附近之│ │扣案之門號○○○○○○○○│
│ │ │ │拱門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陳致丞│106年1月12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2,0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1時42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 │ │00號住處附近之拱│ │扣案之門號○○○○○○○○│
│ │ │ │門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5 │陳致丞│106年2月10日│張瑞源位在嘉義縣│2,000元 │張瑞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5時36分許 │○○鄉○○村○○│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 │ │○00號住處附近之│ │扣案之門號○○○○○○○○│
│ │ │ │拱門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合 計 │12,00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