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更㈠字第277號
抗 告 人 吳崑霖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抗 告 人 陳瑞榮
木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抗 告 人 張妘蓁
莊政斌
林家和
張秋水
顏志仲
陳獻民
賴德輝
楊為洸
相 對 人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6874號」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684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相對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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