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6年度,5號
TCHV,106,上更(一),5,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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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賴裕明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花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賴曾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上訴人  黃晨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12月26日下午3點3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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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