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賴裕明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花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賴曾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上訴人 黃晨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12月26日下午3點3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