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梁世雄(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世明(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梁元慧(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湯深厚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上
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