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國易字,106年度,5號
TCHV,106,上國易,5,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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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梁世雄(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世明(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梁元慧(即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湯深厚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上
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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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