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69號
TCHV,106,上,69,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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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9號
聲請人即第三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廣益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已經拍賣程序取 得原屬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有該土地謄本可稽,上訴人本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 請求被上訴人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已移轉於聲請人,爰聲請代上訴人承當訴訟(聲請狀誤繕 為承受訴訟)。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此為新修正之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所明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承當訴訟,並未經兩造同意;且承當訴訟之聲請,並經被承 當人即上訴人當庭明示不予同意(本院卷第166頁背面), 而非僅「他造(即被上訴人)不同意,聲請人之聲請,核與 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均不 相符,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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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