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謝誌豪
謝成鋒(原名:謝誌忠)
被上訴人 呂佩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106年10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44、245頁),茲已逾期限,仍未 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46 、251、252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