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140號
TCHV,105,重上,140,2017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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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被 上 訴人 蔡耀輝CHAI YEW FA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6年10月2日合法送達 上訴人之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 限,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是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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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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