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106年度,2號
TCHM,106,重上更(三),2,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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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仲毅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洪俊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226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220、17617、17804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就林仲毅關於「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中興路二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大里市塗城、仁化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中興路二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大里市九十二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大里市大峰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等部分均撤銷。
林仲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壹、林仲毅自民國91年3月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臺中縣大里市 (已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下仍舊稱)市長,負責綜理、督 導大里市政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政府採 購法等法規,監督辦理各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委員、核 定工程底價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何宏藩(同案被告,業經原 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與林仲毅為連襟關係, 自83年間起擔任林仲毅助理,自91年3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 以約聘僱方式在大里市公所市長室擔任特別助理,94年1月1 日起改任林仲毅服務處主任兼市長特別助理,固定在林仲毅 之大里市○○路0段000號住處兼「大里市長林仲毅服務處」 上班。
貳、林仲毅身為大里市長,竟利用發包下列公用工程之機會,牟



取自己不法所得,推由親信何宏藩出面與廠商洽談工程發包 及收取賄賂事宜(即俗稱白手套),何宏藩向廠商收取賄賂 後,依其與林仲毅間之默契,從中抽取1成賄賂留供自用外 ,其餘9成賄賂再擇適當時機交予林仲毅林仲毅何宏藩 即共同利用經辦大里市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權責、機會,先 後為下列之犯行:
一、林仲毅何宏藩共同違背職務向「雲將(後改名鈞達)工程 顧問公司」負責人趙健達、其同居人吳夏萍(2人為同案被 告,均經本院上訴審判決免刑確定)收受賄賂部分(下列㈠ 、㈡部分在95年7月1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㈢及㈣部 分在95年7月1日後,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 ㈠「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收受賄賂新台幣(下同)12萬3000元部分: 於93年8、9月間,因敏督利颱風風災,大里市公所向臺中縣 政府暨中央政府爭取到災後復建工程經費總計2100萬元,計 畫辦理「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於93 年11月間,該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 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79萬4960元), 經林仲毅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林仲毅何宏藩共同基 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開標前, 先由何宏藩趙健達商議,運作內定由趙健達標得該設計監 造案,並約定於得標後,趙健達支付決標價之1成作為賄賂 之對價,而趙健達及其同居人吳夏萍為順利取得此設計監造 案,同意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仲毅。於93年11月9日開標 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其將 借用辰元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仲毅何宏藩明知投標 廠商如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應不予開標或 決標之規定,趙健達吳夏萍並依何宏藩要求,洽請太初土 木事務所蔡元鴻(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提供呂東苗(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蔡得時田永銘等3名熟識、可配合評選學 者專家名單,由趙健達將該份名單交予何宏藩,再由何宏藩 提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 知趙健達會運作巿公所人員之內聘評選委員支持辰元公司獲 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3年11月9日開標結果,果由辰元公 司順利得標。嗣後趙健達於不詳時間領得實際之服務費122 萬7862元時,即將1成之賄賂12萬3000元,合併其他工程賄 賂累積至1大筆數額時,於95年7月1日前某日(交付賄賂時 間不明,依有利之認定即95年7月1日前交付),親自交予何 宏藩,何宏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 仲毅之服務處將剩餘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收執,並告知



賄賂所屬之工程名稱。
㈡「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案」收受賄賂14萬5000元部分:
於94年7月11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垃圾掩埋場 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79 萬4960元),經林仲毅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林仲毅何宏藩承上開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 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達商議,運作內定由 趙健達標得該設計監造案,並約定於得標後,支付決標價之 1成作為賄賂之對價,而趙健達吳夏萍為順利取得此設計 監造案,同意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仲毅。於94年7月11日 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 其將借用永健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仲毅何宏藩明知 投標廠商如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應不予開 標或決標之規定,趙健達吳夏萍依與何宏藩之協議,洽請 蔡元鴻提供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4名熟識、 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該份名單交付何宏 藩,再由何宏藩提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 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公所人員擔任之內聘評選 委員支持永健公司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4年7月11日開 標,果由永健公司獲評為最高分得標。嗣後趙健達於不詳時 間領到實際服務費116萬7862元時,於95年7月1日前某日( 因交付賄賂時間不明,依有利之認定即95年7月1日前交付) ,趙健達即將1成之賄賂14萬5000元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 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務處將 剩餘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收執,並告知賄賂所屬之工程 名稱。
㈢「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收受賄賂4萬 6000元部分:
於94年12月29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中興路2 段等排水 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36萬8000元),經 林仲毅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林仲毅何宏藩即利用此 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 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達商議,運作內 定由趙健達標得該設計監造案,並約定於得標後,支付決標 價之1成作為賄賂之對價,而趙健達吳夏萍為順利取得此 設計監造案,同意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仲毅,於94年12月 29日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 宏藩將借用國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仲毅何宏藩明 知投標廠商如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應不予



開標或決標之規定,且趙健達吳夏萍依與何宏藩之協議, 洽請太初土木事務所蔡元鴻提供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 3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該份名 單交付何宏藩,再由何宏藩提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成為正式 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市公所人員擔 任之內聘評選委員支持國立公司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4 年12月29日開標結果,果由國立公司獲評為最高分得標。嗣 後趙健達於95年11月間領得第1、2期服務費45萬9570元時, 趙健達即將1成之賄賂4萬6000元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受該 賄賂後作為支付林仲毅之公關費使用。另吳夏萍於97年11月 間始領到第3、4期服務費23萬4242元,所剩賄賂2萬4000元 ,因趙健達於97年2月20日入監服刑,故未能將剩餘之賄賂 交予何宏藩
㈣「大里市塗城、仁化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 服務案」收受賄賂21萬元部分:
於95年5月12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塗城、仁化 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 262萬元),經林仲毅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林仲毅何宏藩即利用此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 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 達商議,運作內定由趙健達標得該技術服務案,並約定於得 標後,支付決標價之2成作為賄賂之對價,而趙健達吳夏 萍為順利取得此技術服務案,亦同意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 仲毅,於95年5月12日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 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華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華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仲毅何宏藩明知投標廠 商如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應不予開標或決 標之規定,且趙健達吳夏萍依與何宏藩之協議,洽請太初 事務所蔡元鴻提供吳亦閎張志超呂東苗徐耀賜等4名 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該份名單交 付何宏藩,再由何宏藩提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 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公所人員擔任之內 聘評選委員支持華韋公司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5年5月 12日開標結果,果由華韋公司獲評為最高分得標,趙健達吳夏萍原依約應支付決標價之2成賄賂予何宏藩,惟因該案 工程進度遲延,又無法按期領取服務費,何宏藩遂同意將賄 賂成數降為1成。嗣後趙健達順利領得第1至3期之服務費共 約209萬6000元,乃於96年7月10日晚間7時許,與何宏藩相 約在大里市公所旁之愛心三街住所附近見面,趙健達即將1 成之賄賂21萬元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



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務處將剩餘賄賂親自交予林 仲毅收執,並告知賄賂所屬之工程名稱。另吳夏萍迄至97年 7月14日始領到尾款52萬4000元,所剩賄賂為5萬2000元,惟 因趙健達於97年2月20日入監服刑,故未能將剩餘之賄賂交 予何宏藩
二、自95年10月起,何宏藩仍計畫續行前開合作模式,分配大里 市公所發包之設計規劃及監造案給趙健達得標,雙方約定須 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決標價之2成賄賂予何宏藩林仲毅 ,惟趙健達因營運資金不足,又為建立與何宏藩長期合作關 係,遂找「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京公司) 負責人李權明及經理李玟憲(2人為同案被告,均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合作。而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為避免以往遴選外聘委員弊端,自95年10月起,規 定機關經辦100萬元以上最有利標工程發包所組評選委員會 議,其中外聘評選委員須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最有 利標系統隨機所產出之5倍「委員建議名單」中遴選,再由 承辦人就電腦隨機抽取之專家學者名單,供機關首長圈選為 外聘委員名單。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為使大京公司得以 取得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即約定大京公司所承攬市公所 發包之設計規劃及監造案,須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決 標價之2成作為賄賂之對價,而林仲毅會將應秘密而從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最有利標系統所產出之5倍「委員建 議」名單交予何宏藩,再由何宏藩交付趙健達,由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等人就該名單中,尋找較熟識、易配合之專 家學者後,由趙健達將該名單交予何宏藩,復由何宏藩交予 林仲毅圈選為正式外聘委員,何宏藩亦承諾會運作市公所人 員擔任之內聘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獲得最高分,俾使大京 公司得標獲得發包工程,林仲毅何宏藩即共同利用經辦公 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先後違背職務向李權明李玟憲收受賄 賂:
㈠「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中興路二段 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收受賄賂58萬元部分: 於95年10月間,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 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中興路二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 程委託案」(預算金額300萬元),且經林仲毅核准採最有 利標方式決標,何宏藩計畫分配予趙健達得標,惟趙健達因 營運資金不足,無力支付2成之賄賂,遂找大京公司之李權 明、李玟憲配合得標,何宏藩趙健達商議後,亦同意運作 由大京公司標得該工程委託案,林仲毅何宏藩即利用此公 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及



洩露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與趙 健達商議,約定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決標價之2成作為賄賂 之對價,而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為順利取得此工程委託 案,亦同意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仲毅 ,惟因尚有他人欲向何宏藩要求標得該案,趙健達遂同意先 行墊付前金40萬元予何宏藩。於95年10月25日,大里市公所 發包中心簽請林仲毅圈選內聘、外聘評選委員時,林仲毅何宏藩為讓大京公司順利得標,以牟取2成之工程賄賂,而 將林仲毅職務上知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資訊之本案工程評 選委員建議名單,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 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 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林仲 毅身為機關首長,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將 簽文中所附性質上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張時獻等9名「委 員建議名單」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抄錄「委員建議名單」中 委員之姓名及服務機關等資料,再將所抄錄之名單內容交予 趙健達,要求從中找出3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趙健達 遂洽請蔡元鴻就該份名單中找出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 者名單,蔡元鴻即就該份名單中找出吳亦閎吳朝景等2名 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交給趙健達趙健達再將 該份名單交給何宏藩,由何宏藩提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成為 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公所人員 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獲得最高分得標。於95年 11月24日開標當日,計有2家廠商投標,大京公司依計畫獲 評為最高分而以289萬4000元得標。嗣於95年12月4日,李權 明即將2成之賄賂58萬元交予趙健達趙健達扣除前開已墊 付之40萬元前金後,即與何宏藩相約在林仲毅之服務處附近 ,將該筆18萬元之賄賂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受40萬元及18 萬元之2筆賄賂後,依慣例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 毅之服務處將剩餘之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收執,且告知 賄賂所屬之工程名稱。
㈡「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 案」收受賄賂21萬2000元部分:
於96年11月2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中興大排水 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111 萬4000元),且經林仲毅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何宏藩 仍計畫分配予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同樣洽請大京公司李權明李玟憲配合得標,何宏藩趙健達商議後,亦同意運作由 大京公司標得該技術服務案,林仲毅何宏藩即利用此公用 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及洩



露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 達商議,約定於得標後7日內支付決標價之2成作為賄賂之對 價,而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為順利取得此技術服務案, 亦同意得標後7日內支付賄款予何宏藩林仲毅。96年10月5 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簽請林仲毅圈選內聘、外聘評選委員 時,林仲毅何宏藩為讓大京公司順利得標,以牟取2成之 工程賄賂,將林仲毅職務上知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資訊之 本案工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 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 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林仲毅身為機關首長,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 洩漏,竟將簽文中所附性質上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梁昇等 15名「委員建議名單」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抄錄「委員建議 名單」中委員之姓名及服務機關等資料,再將所抄錄之名單 內容交予趙健達,要求從中找出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 ,趙健達遂洽請李權明就該份名單中找出熟識、可配合評選 之專家學者名單,李權明便從該份名單中找出梁昇徐耀賜莊瑞洪江篤信等4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 交給趙健達趙健達再將該份名單交給何宏藩,由何宏藩提 供予林仲毅配合圈選,林仲毅收受該名單後亦配合圈選莊瑞 洪、江篤信等2名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 健達其會運作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 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6年11月2日開標當日,計有3家廠 商投標,大京公司依計畫獲評為最高分而以105萬6000元順 利得標。原依約定應於得標後7日內支付2成之賄賂21萬2000 元,惟李權明堅持應完成議價、簽約後,始願意支付2成之 賄賂予何宏藩林仲毅,嗣於96年11月14日,該案完成簽約 作業,李權明始交付15萬元之賄賂予趙健達,並約定不足部 分由趙健達所積欠李權明之款項中扣抵,趙健達於96年11月 19日湊足21萬2000元之賄賂後,即與何宏藩相約在林仲毅之 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1萬2000元之賄賂親自交予何宏藩,何 宏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 務處將剩餘之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且告知賄賂所屬之 工程名稱。
三、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共同利用公用工程發包機會,違背 職務向謝新吉(同案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 年確定)收受賄賂部分(行為均在95年7月1日以前,認與貳 之一、㈠㈡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㈠「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收受賄賂20萬元部分: 趙健達前於93年7月13日標得「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



委外設計監造案」後,於同年12月間完成該設計監造案之設 計預算書圖,且經大里市公所核定辦理發包「大里市92年度 急需辦理工程」(預算金額1000萬元),並分為「長春路等 道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445萬7728元)及「爽文路332號 前等道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449萬1419元)等2項工程, 趙健達亦應何宏藩之要求,須尋找願意支付1成工程賄賂之 配合得標廠商以牟取不法利益,趙健達遂找維銓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維銓公司)之負責人謝新吉配合得標,何宏藩與趙 健達商議後,亦同意運作內定由謝新吉標得「長春路等道路 改善工程」及「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即利用此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基於 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洩露國防以外機密及意圖為私 人不法之利益,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因而獲得利益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達謝新吉商 議,約定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決標價之1成作為賄賂之對 價,謝新吉為順利取得此2件工程案,亦同意於得標後3至7 日內支付賄款,於93年12月21日、22日開標前,林仲毅、何 宏藩、趙健達為讓謝新吉順利得標,以牟取1成之工程賄賂 ,將林仲毅所核定職務上所知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資訊屬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即本案工程底價及趙健達 職務上所製作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即本案工程預算圖說( 含單價分析表、預算表、設計書圖及材料規格),且均明知 上開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 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依法應 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交付,竟將本案之工程預算圖 說交予謝新吉參考評估,並洩露本案林仲毅所核定之工程底 價分別為421萬7000元及426萬3000元予謝新吉知悉,以利謝 新吉順利得標,並獲取最大利潤,於工程開標當日,何宏藩 亦會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其他廠商投標家 數及投標廠商名稱,並通報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之趙健達謝新吉,因應其他廠商搶標,讓謝新吉衡酌決定投標之價格 ,倘無其他廠商搶標,則會以接近底價95%以上之價格投標 ,以擴大謝新吉支獲利空間,如有其他廠商搶標,則將投標 價格壓低在底價85%左右之價格投標。上開「長春路等道路 改善工程」及「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分別於93 年12月21日、22日辦理發包開標,經何宏藩通報計有寬達土 木包業有限公司及佑宇營造有限公司2家廠商搶標,謝新吉 乃將投標價格壓低至已知底價之85%左右,結果由謝新吉分 別以其借用之建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力公司)及明建土 木包工業以356萬元、368萬2000元順利得標。謝新吉原依約



應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決標價1成之工程賄賂,惟謝新吉 以有其他廠商搶標致壓低得標價,已無利潤空間為由,央求 將工程賄賂降為決標價之5%,經趙健達徵得何宏藩同意後降 為得標價之5%。嗣後謝新吉於得標後3、4日內,依約將5%之 賄賂20萬元交予趙健達趙健達收受後即與何宏藩相約在林 仲毅之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0萬元之賄賂交予何宏藩,何宏 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務 處將剩餘之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且告知賄賂所屬之工 程名稱。
㈡「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收受賄賂42萬 8000元部分:
趙健達前於93年11月9日標得「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 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後,於同年12月間完成該設 計監造案之設計預算書圖,且經大里市公所核定辦理發包「 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預算金額2100 萬元),並分為「日新巷箱涵工程」(預算金額135萬1220 元)、「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422萬900元) 、「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預算金額174萬1 900元)、「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294萬7679 元)、「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預算金額181萬3775 元)、「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預算金額451萬2406 元)、「健民里健行路六巷野溪整治工程」(預算金額247 萬6800元)等7件道路改善工程,趙健達亦應何宏藩之要求 ,須尋找願意支付1成工程賄賂之配合得標廠商以牟取不法 所得,趙健達遂找謝新吉配合得標,何宏藩趙健達商議後 ,亦同意運作內定由謝新吉標得上開道路改善工程,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即利用此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復承上開 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洩露國防以外機密及 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因而獲 得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宏藩趙健達謝新吉商議,約定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決標價之1成作為 賄賂之對價,而謝新吉為順利取得此道路改善工程案,亦同 意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賄款,於93年12月29日至31日開標 前,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為讓謝新吉順利得標,以牟取 1成之工程賄賂,依前開相同之模式,將趙健達職務上所製 作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即本案工程預算圖說交予謝新吉參 考評估,並洩露本案林仲毅所核定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即本案工程底價予謝新吉知悉,以利謝新吉順利 得標,並獲取最大利潤,於工程開標當日,何宏藩亦會在大 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其他廠商投標家數及投標



廠商名稱,並通報予在公所外等候之趙健達謝新吉,以因 應其他廠商搶標,讓謝新吉衡酌決定投標之價格,倘無其他 廠商搶標,則會以接近底價95%以上之價格投標,以擴大獲 利空間,如有其他廠商搶標,則將投標價格壓低在底價85% 左右之價格投標。上開7件工程分別自93年12月29日至31日 辦理發包,開標當日何宏藩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 ,並通報其他廠商投標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讓謝新吉依上 開方式衡酌決定投標之價格,結果由謝新吉分別以自有之維 銓公司順利得標「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得標金額 167萬4000元)、「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242 萬元)、「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得標金額 166萬元),以其所借用之益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益進公 司)順利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396萬 元),以其所借用之明建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日新巷箱涵 工程」(得標金額127萬元)。謝新吉原依約應於得標後支 付決標價1成之工程賄賂,惟謝新吉以上開道路土木工程之 地段施工不易,利潤有限,且其中1件工程誤寫投標價而以 底價之85%得標,無法再支付1成之工程賄賂等由,央求將得 標價在底價95%以上之4件工程賄賂降為決標價之5%,另1件 低價得標之工程賄賂則免予支付,經趙健達徵得何宏藩同意 後,謝新吉乃於得標後3、4日內,依約將5%之賄賂42萬8000 元交予趙健達趙健達收受該賄賂後,即與何宏藩相約在林 仲毅之服務處附近,將該筆42萬8000元之賄賂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 服務處將剩餘之工程賄賂親自交予林仲毅,且告知賄賂所屬 之工程名稱。
㈢「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收受賄賂209萬 7000元部分:
趙健達前於94年1月3日標得「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 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後,於同年月下旬完成該委託設計案 之設計預算書圖,且經大里市公所核定辦理發包「艾利風災 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預算金額1500萬元),趙 健達應何宏藩之要求,須尋找願意支付1成5工程賄賂之配合 得標廠商以牟取不法所得,趙健達遂找謝新吉配合得標,何 宏藩與趙健達商議後,亦同意運作內定由謝新吉標得該復建 工程案,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即利用此公用工程發包之 機會,復承上開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洩露 國防以外機密及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交付關於採購應秘 密之文書因而獲得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開標前,先由何 宏藩、趙健達謝新吉商議,約定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決



標價之1成5作為賄賂之對價,而謝新吉為順利取得此復建工 程案,亦同意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賄款,於94年1月27日 開標前,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為讓謝新吉順利得標,以 牟取前開之工程賄賂,依前開相同之模式,將趙健達職務上 所製作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即本案工程預算圖說交予謝新 吉參考評估,並洩露本案林仲毅所核定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即本案工程底價為1437萬5000元予謝新吉知 悉,以利謝新吉順利得標,並獲取最大利潤,於工程開標當 日,何宏藩亦會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其他 廠商投標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並通報在公所外等候之趙健 達及謝新吉,以因應其他廠商搶標,讓謝新吉衡酌決定投標 之價格,倘無其他廠商搶標,則會以接近底價95%以上之價 格投標,以擴大獲利空間,如有其他廠商搶標,則將投標價 格壓低在底價85%左右之價格投標。上開「艾利風災草湖溪 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於94年1月27日辦理發包開標,經 何宏藩通報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趙健達便轉告謝新吉可書寫 接近底價之價格投標,謝新吉乃書寫投標價格為1398萬2000 元(即底價1437萬5000元之97.26%),結果由謝新吉以其所 借用之俊泰公司順利得標。嗣後謝新吉於得標後3、4日內即 依約將15%之賄賂209萬7000元交予趙健達趙健達收受該賄 賂後,即與何宏藩相約在林仲毅之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09 萬7000元之賄賂交予何宏藩何宏藩收受該賄賂後先抽取其 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務處將剩餘之工程賄賂親自 交予林仲毅,且告知賄賂所屬之工程名稱。
四、林仲毅何宏藩就「大里市大峰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29萬8000元部分(行為在95年7月1日以前, 認與貳之一、㈠㈡、三、㈠㈡㈢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趙健達前於93年10月22日標得「大里市大峰路人行步道等新 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後,於同年12月間完成該設計監造 案之設計預算書圖,且經大里市公所核定於93年12月30日辦 理發包「大里市大峰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預算金額約 348萬9429元),趙健達何宏藩原規劃由維銓公司謝新吉 配合得標,但遭侑峰公司劉名峰(同案被告,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以較低之298萬元得標,劉名峰 得標後,因此項工程中由趙健達將材料供應商宏葳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宏葳公司)之「窯燒透水磚」納入本案工程預算 圖說之材料規格內,且總價占總工程費52%,何宏藩、林仲 毅乃共同承前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推由趙健達先向劉名峰表示應給付得標價之1成賄款給何 宏藩、林仲毅劉名峰為避免工程逾期遭大里市公所處以重



罰,遂同意支付,並請何宏藩協助要求材料供應商降價販售 以節省施工成本,遂同意支付得標價1成之賄款即29萬8000 元予林仲毅何宏藩劉名峰惟恐趙健達係私下索賄,乃於 94年2月間某日以A4大小之背包裝妥29萬8000元,親自駕車 搭載趙健達同往林仲毅之服務處,抵達時何宏藩已在服務處 門口等候,由趙健達下車將裝有29萬8000元之背包交予何宏 藩,劉名峰則坐於車上確認,何宏藩收取該筆29萬8000元後 先抽取其中1成自用,之後在林仲毅之服務處將剩餘款項親 自交予林仲毅,且告知該筆賄款所屬之工程名稱。劉名峰交 付款項後,上開「窯燒透水磚」之供應商宏葳公司果然降價 ,降幅約20%。
五、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就「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 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30萬元部分: 95年間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 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設計監造案」,由李明利建築師事務 所得標(李明利係受大里市公所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 員;另由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再由聯成豐公司以1000餘萬 元標得營建工程部分。惟於96年1、2月間,聯成豐公司以活 動中心、托兒所建築物尚未取得合法建造及建築基地掩埋廢 棄物等事由,聲請仲裁中止合約。嗣於96年2、3月間,大里 市公所追加工程預算至2300餘萬元,再次辦理發包「大里塗 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預算金額21 20萬6573元),趙健達乃依何宏藩之指示,尋找願意支付1 成工程賄賂廠商配合,趙健達遂找旺益公司之負責人郭錦勳 (同案被告,已殁,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配合,何宏藩趙健達商議後,亦同意運作內定由郭錦勳之旺益公司標得 「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 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即利用此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 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洩露國防以外機密之犯 意聯絡,另與李明利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交付 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 ,先由何宏藩趙健達郭錦勳商議,約定於得標後3至7日 內支付決標價之1成作為賄賂之對價,而郭錦勳吳麗濱( 同案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為 順利取得此件工程案,同意於得標後3至7日內交付賄款。於 96年4月11日開標前,林仲毅何宏藩趙健達為讓郭錦勳 之旺益公司順利得標,以牟取1成之工程賄賂,將林仲毅核 定職務上所知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資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即本案工程底價及李明利職務上所製作關 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即本案工程預算圖說(含總預算金額、



細項單價分析表及材料規格),且均明知上開資訊涉及國家 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 ,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 標前洩漏、交付,竟將本案之工程預算圖說交予郭錦勳、吳 麗濱參考評估,並洩露林仲毅核定之工程底價換算成預算金 額比例予郭錦勳吳麗濱知悉,以利旺益公司順利得標,並 獲取最大利潤。開標當日何宏藩亦會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 「顧標」,掌握其他廠商投標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並通報 在公所外等候之趙健達郭錦勳,以因應其他廠商搶標,讓 郭錦勳適時衡酌決定投標之價格,倘無其他廠商搶標,則趁 機拉高投標價格而以接近底價得標,或可順勢讓其不足3家 而流標,俟於第2次招標時,配合承辦人簽准1家廠商即可決 標之方式,屆時再行投標,擴大獲利空間。上開「大里市塗 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於96年4月11 日開標當日,經何宏藩通報無其他廠商搶標,趙健達便轉告 郭錦勳本次開標僅須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郭錦勳乃決定 拉高投標價格,以接近於底價之價格2098萬5000元(即底價 2104萬7000元之98.9%)投標,順利由旺益公司得標。郭錦 勳原依約定應於得標後3至7日內先支付第1筆賄賂30萬元, 惟郭錦勳吳麗濱出國尚未返國為由,暫時無法支付,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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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