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201號
TCHM,106,聲再,201,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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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0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蕭廣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106年度上易字第47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之規定,亦非在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 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 第337號判例意旨、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均可參照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裁定意旨,其聲請程序顯屬有 所違背,而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本院並無定期間 先命補正之必要,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惟再審聲 請人如認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仍得另行依法聲請,附此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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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