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81號
TCHM,106,聲,2081,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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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奇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偉奇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4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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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