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29號
TCHM,106,聲,2029,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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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碩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
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振碩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5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4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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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