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11號
TCHM,106,聲,2011,201711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益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益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益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二、查本件受刑人鄭益璿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 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院審核結果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益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2.25 │104.03.30 │104.03.05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52號 │字第8991號 │字第8991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63 │105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 3號 │ 號 │ 136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04.12 │ 105.06.30 │ 106.01.12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63 │106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 3號 │ 號 │ 296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05.04 │ 105.07.25 │ 106.0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2391號 │字第3011號 │字第15914號 │
│ │(臺中地檢105執助 │(羈押折抵刑期) ├─────────┤
│ │1529號) │ │編號3-7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8年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益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3.19 │104.03.22 │104年3月初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8991號 │字第8991號 │字第8991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 1361號 │ 1361號 │ 136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1.12 │ 106.01.12 │ 106.01.12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 2963號 │ 2963號 │ 296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9.28 │ 106.09.28 │ 106.0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5914號 │字第15914號 │字第15914號 │
│備 註├─────────┴─────────┴─────────┤
│ │ │
│ │編號3-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益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 │ │ │
│ │臺幣12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間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8991號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105年度上訴字第 │ │ │
│事│案 號│ 1361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1.12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案 號│ 2963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9.2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 │ │
│ │執字第15914號 │ │ │
│ ├─────────┤ │ │
│ │編號3-7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8年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