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政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政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 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 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 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民國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 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 ,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 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 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曾政忠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曾政忠行為後(即附表編號2至4 部分),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5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修正後規定較修正前規定為有 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受刑人曾政忠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5為得易科罰金、亦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曾政忠 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曾政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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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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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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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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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09.05 │ 101.07.29 │ 100.12.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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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第4499號 │第812號 │偵字第21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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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高雄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 │ 104年度訴緝字第27號 │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 │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 105.02.18 │ 104.11.16 │ 105.02.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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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高法院 │ 南投地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 │ 105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 │
│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2.18 │ 105.05.25 │ 105.03.0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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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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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
│ │436號 │713號 │67號(編號3-4已定應執 │
│ │ │ │行刑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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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曾政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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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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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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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1.08 │ 104.05.15 │ 103.03.2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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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撤緩毒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3號等 │756號等 │75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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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 │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 105.02.03 │ 105.05.31 │ 105.10.2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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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 │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 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
│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3.08 │ 105.08.15 │ 106.08.1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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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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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是 │ 否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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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
│ │67號(編號3-4已定應執 │185號 │267號 │
│ │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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