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122號
TCHM,106,侵上訴,122,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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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錞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5年度侵訴字第97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33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為成年人,其與少年即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 及年籍詳卷,下稱A女,民國87年8月生)原係朋友,於民國 105年1月23日,因A女聯絡丙○○欲前往丙○○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3樓之6之居所(下稱系爭居所),拿取其 等共同友人楊欣玫之物品,丙○○乃騎乘機車搭載A女於同 日15時許抵達系爭居所。因丙○○對A女素有好感,於同日 15時許至16時33分間之某時許,在系爭居所丙○○房間內, 丙○○與A女於玩鬧間,以身體壓著A女時,親吻A女之脖子 、嘴巴及胸部,A女則拍打丙○○之腰部,叫丙○○放開, 拒絕與丙○○有進一步互動行為。詎丙○○明知A女係未滿 18歲之少年,竟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A女之拒 絕、掙扎,強行以身體及手將A女壓制在床上,並脫下A女之 外褲、內褲,以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抽動之方式,違反A女 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性交得逞1次。
二、案經A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暨A女之父即 代號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甲男)訴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㈠、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亦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 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少年身分之資訊。 故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A女及A女父親等資料 ,均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內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告訴人A女、證人洪國義程嘉倫林庭瑄(原名林鈺香) 、李雨緁(原名李彗萍)及貝冠霖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 被告)之辯護人既已提出爭執(見本院審理卷第50頁背面) ,自不得作為證據。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除符合刑事訴訟法 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無待贅述外,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暨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 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 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 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 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 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犯罪 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A女為性交行為1次, 惟矢口否認有何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不知 A女未滿18歲,案發時伊與A女是男女朋友,當天A女說要拿



伊與她都認識的朋友楊欣玫放在系爭居所的東西,所以伊騎 機車搭載A女到系爭居所後,伊是經過A女同意才發生性交行 為,伊沒有違背她的意願發生性交行為云云。然查:㈠、被告因告訴人A女於105年1月23日欲前往系爭居所,拿取其 等共同友人楊欣玫之物品,遂由被告騎乘機車搭載告訴人A 女於同日15時許抵達系爭居所。被告於同日15時許至16時33 分間之某時許,在系爭居所其房間內,以將其陰莖插入告訴 人A女陰道抽動之方式,與告訴人A女發生性交行為1次等事 實,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度他字第842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5頁、原審審理卷第 94、98至99頁】,並有系爭居所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置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334號偵 查卷(下稱偵查卷)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被告與告訴人 A女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對話紀錄乙份在卷可 參(見偵查卷第49頁),則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㈡、被告固辯稱,其與告訴人A女係合意性交云云。惟查:1、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述部分:
⑴、於偵查時結證稱:105年1月23日14時30分,被告到伊臺中市 北區租屋處載伊,因為他心情不好,伊想去安慰他,還有因 為伊朋友的東西放在系爭居所。到系爭居所後,被告先去洗 澡,伊玩他的手機,他出來後東西收一收,伊和他就開始玩 、聊天,伊等聊他和他前女友及他和伊的關係,之前被告曾 跟伊告白,後來伊以臉書訊息告訴被告伊有男友,拒絕他, 所以他心情不好。被告聊到他前女友時,突然壓住伊,伊就 跟他說:好了,不要鬧了,伊不想玩了。但他還是一直壓著 伊,伊故意叫他去別間房間拿綁頭髮的東西,他就去幫伊拿 ,他拿來後伊就戴著,然後伊跟他說:好了,不要吵伊,伊 要睡覺了,但他一直用伊,壓住伊親伊的嘴巴、脖子、胸部 ,然後伊掙扎、推他,他力道大,一直壓住伊,他先脫掉伊 的褲子,再脫掉他的褲子,然後用他下體進入伊下體,伊持 續掙扎,要他放開伊,但他沒有放開,然後他在伊陰道內射 精,伊從頭到尾都有叫被告放開,伊拒絕與他從事性行為, 但他不理,被告是以手及身體壓著伊,被告是在他房間床上 性侵伊。伊不記得過程是多久時間,後來被告去洗澡,伊跑 到系爭居所另1個房間,把伊的衣服弄一弄、沖下體,因為 伊覺得很髒。然後伊以臉書聯絡朋友「豆豆」(按即證人洪 國義)來載伊,「豆豆」下班後就過來載伊。約17時20幾分 時,伊有跟「豆豆」說這件事,除「豆豆」外,伊還有跟林 庭瑄、程嘉倫李雨緁貝冠霖說被性侵的事情。性行為結



束後,伊有哭,因為伊覺得受傷、覺得遭被告侮辱,被告有 傳道歉的臉書訊息給伊等語(見他字卷第14、15頁)。⑵、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警詢及偵查所述被告對伊為強 制性交之經過均係據實陳述,105年1月23日本案發生前伊有 男朋友,伊與被告只是好朋友,不是男女朋友,也沒有比好 朋友更親或是類似接近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被告在案發前知 道伊有男朋友,因為伊於案發前幾天有傳照片給被告看的, 就是偵查卷第53頁的臉書截圖,照片中與伊嘴對嘴這名男生 就是案發前伊還在交往的男朋友,因為伊知道被告喜歡伊, 所以伊傳這張照片希望伊和被告還是朋友,但是不要越界。 伊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伊傳這張照片的用意,伊傳這張照片 後,被告就是祝福。伊傳這張照片後,跟被告的關係變壞一 點,被告就說他很難過會喝酒。洪國義有跟伊說被告在KTV 喝酒什麼之類的。當時伊與楊欣玫關係很好,楊欣玫與被告 是朋友,她之前去住被告家,東西放在系爭居所,楊欣玫在 案發前,委託伊去被告家幫她拿行李,楊欣玫現在被關,她 說關出來會來找伊拿行李,所以伊於案發當天才會去系爭居 所幫她拿行李。因為是臨時決定要過去的,所以伊去系爭居 所,沒有跟任何人講,案發當天以臉書跟被告聯絡,被告去 伊臺中市北區租屋處載伊到系爭居所。伊到被告家裡後,一 開始伊和被告有在床上玩,就是在鬧、在玩,就是伊在警詢 說的一開始伊等在床上玩,被告就緊抓伊的雙手,身體也壓 著伊,然後伊才跟他說好了,不要玩了,對不起伊錯了的情 形,當時伊跟被告在床上玩的時候,沒有想跟他發生性行為 。後來伊請被告去另1個房間幫忙拿綁頭髮的蝴蝶結,他拿 回來之後又繼續壓著伊,伊本來想說,藉由他去拿東西之後 他就不會壓著伊。被告回來繼續壓著伊的時候,伊有表示不 願意,這時伊推開他。後來就發生之前伊在警詢及偵查時所 說被告對伊強制性交的事情。當時伊有跟被告說不要,有叫 他放開,伊還有打他的腰,拒絕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 壓著伊的時候,伊想要掙脫,手有掙扎。到警局時,警察有 幫伊拍攝手部狀況的照片,但拍照時遭被告壓制抓住雙手紅 腫的現象已經消退了。案發當天伊到系爭居所之穿著,如系 爭居所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所示之情形,伊進去 系爭居所時,就自己脫下外套,被告對伊強制性交時,褲子 是被告脫的,內衣褲、胸衣都是被告脫的,當時除了外套以 外,伊不記得還穿了幾件上衣,上衣形式也不記得了,被告 壓制伊的時候,用1隻手抓伊,壓著伊,另1隻手脫伊的衣褲 。被告對伊為性交行為之前,有先去洗澡,因為被告剛下班 ,但伊沒有去洗澡,伊不知道他洗澡完會對伊做什麼行為,



被告對伊強制性交時,沒有戴保險套或做任何防護措施,他 是直接射精到伊的陰道內,他在伊陰道內射精,伊是反抗的 。「(問:妳於警詢時陳述妳被害過程,就是在1月23日下 午3點多妳到被告家後,他去洗澡,妳沒有洗澡在房間等他 ,他洗完澡穿衣服後,一開始你們在床上玩,後來妳說不要 玩了,請他去房間幫妳拿綁頭髮的東西,但被告回來後還繼 續壓著妳,妳跟他說不要吵,妳要睡覺,然後被告就繼續壓 著妳,之後就開始親吻妳的脖子、嘴巴跟翻妳的外衣、內衣 ,親吻你的胸部,妳有打他的腰,叫他放開妳,然後妳跟他 說妳知道錯了,不要玩了,但他繼續壓著妳,還脫掉妳的褲 子及衣褲,後來就是壓著妳,妳有掙扎,但他壓太緊了,妳 都沒有辦法掙脫,後來他就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結束 後妳就哭著去另外1個房間,然後叫朋友來載妳,妳在他家 洗澡,洗完之後妳朋友來,然後妳就下樓去。這段過程是否 實在?)實在。」、「(問:被告說當時是因為妳用言語跟 動作挑逗他跟妳發生性關係,你們才會發生合意性交,是否 如此?)不是。」、「(問:當天妳有無跟被告說他只敢跟 前女友發生關係,不敢跟妳發生關係,然後又用手腳觸碰被 告的下體挑逗他,是否如此?)沒有。」本案發生後,於2 月中伊發現伊懷孕了,醫生說是在本案這個時間受精。本案 發生前,伊曾跟伊男朋友發生性行為,但與男朋友發生性行 為前,伊都會先去盥洗,伊男朋友沒有射精在伊體內,用這 種方式做防護。被告不知道伊懷孕的事,伊懷孕的事情只有 告訴李雨緁張麗婷(音譯)、陸怡欣(音譯)及伊父親, 遭被告強制性交後,伊覺得人生沒有意義了,心情難過,知 道懷孕後伊本來想生下小孩,可是伊怕伊會恨孩子的父親, 所以最後還是拿掉。伊沒有跟伊男朋友講本案的事情,因為 伊男朋友那時候被關在新竹,迄今伊也沒有跟伊男朋友講遭 被告性侵、懷孕及手術拿掉小孩的事情,因為伊怕男朋友知 道後會不要伊。遭被告性侵後,伊就跟被告處在不同房間, 案發後伊有去沖洗,因為伊覺得自己很髒,那時害怕會懷孕 。伊當下沒有馬上離開,是因為找不到人載伊,伊先看臉書 線上有哪些朋友可以載伊離開,當時有好幾個朋友在線上, 但洪國義來載伊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先找也在臉書線上的 洪國義來載伊,李雨緁沒有交通工具可以來載伊,伊也沒有 想到叫被告載伊離開,因為伊會害怕,被告也未表示要載伊 離開。伊要走的時候被告還拿西瓜刀給伊,叫伊殺了他,西 瓜刀是在廚房拿的,伊不知道被告為何會有這種反應,當時 伊的理解是被告因為自己做這個行為,看到伊的反應,然後 自己覺得不應該這樣做,叫伊殺了他,這個動作是為了請求



伊原諒他,當時伊沒有做什麼回應,就直接拿楊欣玫的行李 離開,可是還有好幾包東西伊沒有拿,伊只有拖走行李箱。 後來伊走樓梯離開系爭居所到大樓1樓,因為伊沒有磁卡, 所以沒有搭乘電梯下樓,伊約於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之17時 31分時走到1樓大樓門口離開,當時係洪國義來載伊,在外 面等,伊離開時,被告不知道洪國義在樓下等伊。被告對伊 性侵後,伊有跟洪國義李雨緁林庭瑄程嘉倫貝冠霖 講這件事,跟洪國義說的時候,伊一開始是一直哭。之後伊 有用臉書及電話跟李雨緁講伊被性侵的事情,有跟李雨緁說 伊有看到被告犯後拿著西瓜刀指著伊,叫伊殺了他。案發當 晚伊去找程嘉倫林庭瑄,那時他們在吃飯,然後他們2個 人就帶伊去警局,根據他字卷第1頁所附「報請檢察官指揮 偵訊性侵害案件減述/一站式作業報告表」之記載,伊跟林 庭瑄、程嘉倫應該在21時51分之前至警局報案,報案後,再 去臺中醫院驗傷,驗傷後就回家了,警察要伊隔天再去製作 筆錄,所以伊於105年1月23日晚上、1月24日凌晨是在家裡 。1月24日凌晨伊有跟貝冠霖講被性侵害的事情,因為貝冠 霖在臉書線上。被告在案發後除了以臉書對話跟伊道歉之外 ,還有買東西去伊北區的租屋處,但伊沒有跟被告見到面, 是伊出門時發現家門口外有1份早餐,被告有寫紙條說是給 伊的,紙條上有寫伊的名字,被告都叫伊○○(按為被告稱 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還有道歉,請伊原諒他,不記得紙條 上詳細內容,大概就是道歉,伊沒有留下紙條,也沒有吃被 告拿的早餐。本案發生前,伊沒有跟李雨緁住在一起,只是 她有時候放假會來陪伊,但李雨緁在事發後有陪著伊。案發 當日16時33分被告先傳臉書訊息給伊說「○○(按為被告稱 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不要生氣了好嗎?」他的用意是道歉。 「問:(提示偵查卷第49頁對話內容)妳說:你知道你對我 做了什麼?被告說:他也不知道在做什麼。妳說:你知道你 污辱我了嗎?被告說:我不記得了,原諒我吧○○(按為被 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我知道錯了,我也不知道我剛 剛是怎麼整個人失控,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下面妳又 回了一句『錞,我很抱歉。』當時妳為什麼會回我很抱歉這 樣的對話?)因為伊不可能原諒他。」、「(問:妳的本意 是妳對他很抱歉,是因為妳不可能原諒他?)是的。」等語 (見原審審理卷第92頁背面至第109頁)。⑶、證人即告訴人A女前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就被告如何對 其強制性交證述之主要情節前後核屬一致,則其與被告抵達 系爭居所後,雖曾在系爭居所被告房間床上嬉鬧,被告以身 體壓住告訴人A女時,告訴人A女數次表示其不要玩了、要被



告不要吵、其要睡覺了,甚且在被告親吻其脖子、嘴巴、胸 部時,以拍打被告腰部,要求被告放開等拒絕之舉止,並明 確告知被告不願意再玩之意,告訴人A女已清楚表達無意與 被告有進一步肢動互動之行為。然被告仍不顧告訴人A女之 拒絕、掙扎,強行以身體及手將告訴人A女壓制在床上,將 自己之陰莖插入告訴人A女之陰道,而與告訴人A女為性交行 為。
2、就其他證人證述部分:
⑴、證人洪國義於偵查時結證稱:伊於105年1月23日16時許,有 到系爭居所大樓樓下去載A女回家,當時伊在工作,A女用臉 書密伊去載她,伊到時看到A女在哭,伊問她發生何事,A女 說遭被告強姦,但伊沒上去系爭居所,不知什麼情況,伊只 有載A女回家而已。伊和被告係朋友,認識7、8年,沒有說 很好,但平日有在聯絡等語(見偵查卷第67頁背面);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之前在警詢及偵查作證所述都實在,伊 於105年1月23日有到系爭居所樓下去載A女,不記得到達該 處之具體時間,只知道是17時過後。案發當天伊正在工作, A女用臉書密伊,問伊有沒有空、在不在,方不方便去載她 ,沒有說原因,伊也沒有問她原因,因為當時伊在附近工作 ,想說回來順路,可以的話就去載她沒關係。從伊接到A女 密伊去載她,直到伊到系爭居所樓下去載她,大概15至20分 ,地點1個在大雅,1個在南屯。到場看到A女時,她在哭, 伊主動問她發生什麼事,她哭著跟伊說被告強姦她,A女除 了跟伊講她遭被告強姦外,沒有跟伊講什麼話,伊也沒問她 什麼,當時伊在樓下沒有上去,所以伊沒有看到上面任何狀 況。當時伊沒有問A女為何不叫被告載她離開,反而是叫伊 去載她,也沒有問A女要不要去報警,A女跟伊講完以後,伊 沒講話,後來伊就載A女到她指定的地點,她說那裡是她家 ,是A女報路的,載她到指定地點後,就讓她下車,這一路 上A女就是流眼淚這樣。伊記得最後A女有報警,然後她警告 伊不要跟被告他們講,所謂的警告我,指的是叫伊不要跟被 告說她有去報警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111至114頁)。⑵、證人李雨緁於偵查時結證稱:伊知道A女於105年1月23日遭 被告性侵之事,當時A女先打電話跟伊說被強姦,但她一直 哭講不清楚,才改用臉書打字傳訊息給伊,A女說她去被告 家幫朋友楊欣玫拿衣服,楊欣玫不是被告前女友,被告強姦 A女,將她壓在床上,她說她有掙扎、掙脫,她被性侵得逞 。伊於警詢時說A女講被告拿著西瓜刀指著A女都是實在的。 伊和A女住一起,案發後,A女很害怕,不敢出門,情緒很亂 、很不好。A女跟被告只是普通朋友等語(見偵查卷第58頁



背面至第59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到今日作證為止, 伊與A女認識有1年,與A女交情很好,案發前,伊跟A女沒有 同住,案發後伊有與A女同住。在A女跟伊講她遭被告強姦這 件事情這天之前,伊有看過A女的男朋友,A女有跟伊介紹那 是她的男朋友,伊看A女與她男朋友交往是沒有吵架,A女有 跟伊說她男朋友被關,但沒有告訴伊是什麼原因。A女案發 前沒有跟伊說她與被告的關係,只有說她跟被告認識很久而 已,就伊所知,A女跟被告是好朋友,不是男女朋友。伊於 警詢及偵查時證述105年1月23日伊如何知道A女被性侵及她 心情等內容,均係實在。之前伊說A女遭性侵後打電話給伊 ,但是她很害怕一直哭無法說話,所以後來才以臉書打字跟 伊講本案是實在的。A女後來發現懷孕有跟伊講,伊陪同她 去莊婦產科,檢查結果就是已經懷孕了,有聽到醫生跟A女 講她的狀況,但是已經忘記醫生怎麼說的。A女知道懷孕後 ,會想不開,覺得她很髒之類的,有哭、一直哭這樣子等語 (見原審審理卷第115至118頁)。
⑶、證人林庭瑄於偵查時證稱:伊知道A女於105年1月23日遭被 告性侵之事,A女打電話給伊,跟伊說她被性侵,她說自己 很髒,就一直哭。之後來找伊和程嘉倫,伊和程嘉倫就陪她 一起去警局報案,A女跟被告只是普通朋友,A女案發當天是 幫朋友拿東西,才到系爭居所等語(見偵查卷第58頁背面至 第59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現在是高二夜校學生, 之前伊就本案在警局及偵查時作證所述實在。到105年1月發 生本案時,伊認識A女沒有多久,通常都是出去玩的時候會 見到A女,伊都是跟伊男朋友程嘉倫在一起的時候,會見到 A女。A女找伊跟程嘉倫通常都是聊天,A女是伊臉書的朋友 ,105年那時候會聯絡,平常臉書上面也是朋友這樣聊聊天 ,伊跟程嘉倫間,是程嘉倫先認識A女。當時A女以電話跟伊 說她被性侵,在電話中講的時候,她一直哭,伊聽A女電話 時,程嘉倫沒有在旁邊,但當時伊跟程嘉倫已經在牛肉麵店 ,伊告知A女伊等的所在地點,跟她說當面講比較清楚。之 後她哭著來找伊和程嘉倫,當面講的時候,A女也是一直哭 ,抱著伊哭,伊是親耳聽到A女講這件事,當時看到她情緒 崩潰,也有哭泣,之前相處過程中,沒有看過她有這樣的反 應過。伊之前在警察局有說A女說她當時有反抗,還有拒絕 ,她就一直拒絕被告。A女來找伊和程嘉倫後,伊和程嘉倫 鼓勵她報警,後來是伊、程嘉倫陪同她去報警,跟警察講說 她遭被告性侵,報警後,依據警方指示,伊和程嘉倫陪同A 女到醫院驗傷,之後去醫院時,A女爸媽就過來了,應該是 警方通知她父母到醫院的,檢驗過程中,A女很害怕。A女說



她是去拿朋友的東西,才到系爭居所,但沒有說拿什麼東西 。伊和被告沒有交情,不太了解被告,只知道他這個人,A 女跟伊說她與被告是普通朋友,A女在本案發生前,跟伊講 過被告有持續追求她,但是被她拒絕,105年1月之前,有跟 A女、被告、伊男朋友一起去烤肉,當時伊覺得被告跟A女應 該是朋友,然後他要追求A女,烤肉的過程,被告沒有一直 黏著A女,算是要告白,然後好像被拒絕等語(見原審審理 卷第156至160頁)。
⑷、證人程嘉倫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不久伊和林庭瑄與 A女碰面,A女一直哭、很激動。伊有陪同A女一起去報案。A 女和被告只是普通朋友,伊只知道A女案發當天是幫朋友拿 東西,才到系爭居所等語(見偵查卷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 ;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現在是高二學生,確切認識A女 的時間不太清楚,應該是高一時認識的,因為跟1位謝姓朋 友玩在一起認識的。伊與林庭瑄是男女朋友,伊先認識A女 ,後來林庭瑄因為伊也認識A女,伊、林庭瑄與A女平常交情 普通,有時候會一起出去遊玩,伊與A女不會在臉書上聊天 ,伊先認識A女,再認識被告,應該是去被告家裡才認識被 告的,那時A女在場,就伊所知A女跟被告是一般的朋友。伊 跟被告沒有私下的交情,而是因為有另外1個朋友謝姓少年 的關係,謝姓少年比伊跟被告交情深。在案發之前,伊去過 被告家2、3次,待多久不一定,林庭瑄、A女不一定一起去 ,這2、3次,謝姓少年都會去,伊都是因為謝姓少年而去的 ,這2、3次裡面,不記得A女被邀一起去有幾次,時間有點 久了,這幾次大概都2、3個人或4、5個人在場,去被告家裡 就吃飯、聊天、玩玩這樣子,這2、3次,A女有出現的時候 ,伊看A女跟被告的互動是普通朋友。本案發生前,被告與 伊等一起出去遊玩時,好像有騎機車載過A女,但伊跟A女、 被告在一起時間沒有很久,所以伊不太清楚被告有沒有常常 騎機車載A女。之前伊在警詢及偵查中作證所述實在,那時 候伊跟林庭瑄去吃東西,吃到一半的時候,A女打給林庭瑄 陳述本案,她就過來找伊和林庭瑄,伊才知道她被性侵的這 件事。A女陳述她被性侵時,情緒滿難過的、有哭泣,面對 伊和林庭瑄的時候就是有點崩潰,以前沒有看過A女有這樣 崩潰、哭泣的情緒反應,伊和林庭瑄是一起在場聽的,A女 說她去拿東西,所以到被告家,被告把她的手壓在床上,讓 她沒有辦法動。A女在牛肉麵店跟伊、林庭瑄講她遭被告強 制性交的事情時,伊覺得她有點著急,就一直哭著講,有點 激動,還滿難過的,伊感覺是這樣。在牛肉麵店時,伊沒有 注意到A女的手有沒有紅腫,也沒有注意A女身上有沒有傷。



後來伊、林庭瑄陪同A女去警局,當時伊等願意陪同她去警 局,A女報案後有去驗傷,伊和林庭瑄也有陪同。本案發生 後,伊跟A女因為在忙各自的事情,沒有特別再聯絡,但沒 有因為本案跟她拒絕往來,是單純各自忙各自的事,所以沒 有聯繫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160頁背面至第165頁)。⑸、證人貝冠霖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現在休學,本來應該就 讀高二,之前因為朋友認識A女,至案發105年1月23日,與A 女認識1年多。平常跟A女以臉書聯繫,有一起出去遊玩過, 也會見面聊天,案發前,會跟A女私下聊天,偶爾在臉書聊 天,105年1月23日案發前,伊跟A女算是可以吐心事的朋友 。於105年2月29日警詢時所述實在,A女有告訴伊她遭被告 性侵害之事,她那時候是用臉書打電話給伊,然後就一直哭 ,說她很想死,伊問她怎麼了,她說覺得她自己很髒,伊說 妳到底怎麼了跟伊講,然後她說她遭被告硬上,她有跟他講 說不要,但是他還是一直硬上她。伊聽到電話中A女在哭泣 ,當時伊很緊張,問她人在哪,那時候要去找她,但她都不 講。當時伊跟她說這陣子如果有什麼事她都可以跟伊說,伊 能幫她的會盡量幫。當天A女是先打電話跟伊講,後面還有 傳訊息,偵查卷第23至25頁所示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就是當 天伊跟A女以訊息聯絡的通訊內容,她通話內容有跟伊講被 告這個人,伊才去臉書找被告的截圖,然後截給她看,問她 是不是這個人,她說是。伊完全不認識被告,跟被告沒有見 過面、沒有交情。伊沒有問A女為什麼會發生這個事情,也 沒有問她跟被告當天為什麼會見面。當下A女打電話跟伊哭 訴本案時,伊感覺算是吐心事。A女在臉書跟伊傳訊息還有 通話的時候,伊先鼓勵她去報警,問她有沒有跟警察講,她 才跟伊說她已經備案了,沒有講是誰陪她去報警,只說她有 去備案。案發後,A女與伊見面都沒有提過本案,伊也沒有 再問,因為事後再見面是很久之後,怕她又想起那時候的痛 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165頁背面至第170頁),並有告訴人 A女與證人貝冠霖間之臉書訊息紀錄乙份附卷可參(見偵查 卷第23至25頁)。
⑹、依證人洪國義李雨緁林庭瑄程嘉倫貝冠霖前開證述 ,告訴人A女於案發後陳述遭被告性侵害之事時,及證人李 雨緁證述,告訴人A女得知自己懷孕之事後,均有哭泣、情 緒崩潰、難過之表現,告訴人A女若非經歷過一段令其身心 飽受折磨,遭被告性侵害過程不堪之回憶,何以有前揭劇烈 之情緒反應?且告訴人A女上揭情緒反應,亦核與一般遭性 侵害之被害人所產生之情緒反應未有相悖之處。況依證人李 雨緁之證述,告訴人A女於案發前已有男友,其若非遭被告



強制性交,殊無可能向證人洪國義李雨緁林庭瑄、程嘉 倫及貝冠霖虛構此等損及己身清譽之不堪情事,此均足以佐 證告訴人A女上開證述其未有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合意, 案發當時其確有拒絕、掙扎等反抗之舉,然被告仍違反其意 願強為性交行為。
3、再被告於本案發生後之同日即105年1月23日16時33分許,主 動以臉書傳送訊息予告訴人A女,被告與A女以臉書陸續相互 傳送之訊息內容略以: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不要生氣 了好嗎?」、「我剛剛被你的話失控了!」。
告訴人A女:「你知道你對我做了什麼了嗎?」 被告:「我也不知道在做什麼」
告訴人A女:「你知道你侮辱我了嗎?」
被告:「我不記得了」、「你原諒我吧!」、「○○(按為 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我知道錯了!」、「我也不知 道我剛剛是怎麼了,整個人失控了,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載( 按應為『在』字之誤繕)幹嘛?」
告訴人A女:「錞,我很抱歉」
被告:「你幹嘛抱歉」
告訴人A女:「你真的已經傷到我了」、「我們到這」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你不要這 樣」、「我知道我錯了」、「你就原諒我吧!」、「○○( 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你就給我一次機會吧!」 、「我求你了」
告訴人A女:「抱歉,不可能了」
被告:「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告訴人A女:「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我(按應為『你 』字之誤繕)把我當什麼」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怎樣你才 願意原諒我」
告訴人A女:「不可能了」
被告:「我把你當最喜歡的人」
告訴人A女:「我們不要在(按應為『再』字之誤繕)聯絡 好嗎?」
被告:「不要這樣」、「○○(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 小名)只要你能原諒我,只要我能做的我一定做」、「我真 的不是有心的」、「我真的知錯了」
告訴人A女:「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我恨你」 被告:「我知道我剛剛不知道為何瘋了,那樣對你,我知道 你怎麼也不肯原諒我,我不求你的原諒,只求你不要載(按



應為『再』字之誤繕)生氣了,你的身體不好,別把身體氣 壞了,想打人就打我吧!」
告訴人A女:「我打你,可以還我清白嗎?你怎麼可以對我 做這種事..我叫你放開了」、「為什麼不放開」、「我恨你 」
被告:「我真的不知道我自己載(按應為『在』字之誤繕) 做什麼」、「我真的很後悔這樣傷害了你」
告訴人A女:「你一句你不知道你在做什麼..你還是一樣侮 辱了我」、「你到底把我當什麼」
被告:「我把你當很重要得(按應為『的』字之誤繕)人」 告訴人A女:「很重要,你就這樣對我嗎?」
被告:「只要你不氣壞身體怎樣都好」、「我真的知道錯了 」、「我現在很後悔做了這見(按應為『件』字之誤繕)事 」、「(傳送哭泣的圖片)」
告訴人A女:「不用再說了」、「我不想聽」、「欣玫的東 西我明天來搬走」、「對不起」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不要這樣 啦!」、「我真的知道我錯了」、「○○(按為被告稱呼告 訴人A女之小名)我們談談」
告訴人A女:「不用」、「沒什麼好談」
被告:「談談吧!」、「我求你了」
告訴人A女:「不用」
被告:「不要這樣」、「跟我談談吧!」
告訴人A女:「不要」
被告:「就給我一次機會跟你談談吧!」
告訴人A女:「我想死了」、「我不想活」
被告:「不要這樣」、「一切都是我的錯」、「不要亂想」 、「你就原諒我啦!」、「不要亂來」
告訴人A女:「不要在(按應為『再』字之誤繕)過來,不 要逼我」
被告:「你不要亂來」、「我不過去你不要亂來」、「○○ (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你就原諒我吧!」 告訴人A女:「不可能原諒你」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我是混蛋 垃圾我對妳做了那種壞事我對不起你,既然你怎樣也不肯原 諒我,那你殺了我吧!」、「反正怎樣妳也不肯原諒我活著 只是痛苦而已」、「我真得很後悔這樣對了你」、「這不是 我的本意」、「現在我後悔也來不及了,你動手吧!」、「 給我個痛快就好」、「我不能求你的原諒,我死也不暝目」 、「我是真的很愛你,但我卻這樣的傷害了你,我也沒有臉



在(按應為『再』字之誤繕)活在你面前了」、「○○(按 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我這條命是妳的,等你哪天 想取回這命妳就來拿吧!」、「我一心求死只願換妳的原諒 !」被告:「○○(按為被告稱呼告訴人A女之小名)我知 道現在求你原諒是不肯(按應為『可」字之誤繕)能了,今 天開始這幾天天氣都不好會下雨風很大會很冷,衣服要多穿 點,把身體照顧好,真的不舒服要去看醫生,不要怕看醫生 ,你的身體比較差要照顧好自己喔,我沒臉見你了,我會消 失免得你又生氣把身體氣壞了,我答應過你的事我會做到處 (按應為『除』字之誤繕)了檳榔天氣冷會吃一點而已,會 遵守戒酒,不管你信不信我會做到,這是我答應過你的承諾 ,好了我走了,我這個傷害妳的壞蛋離開了,不要再生氣了 !」等節,有被告與告訴人A女之臉書訊息紀錄乙份在卷可 參(見偵查卷第49至51頁)。倘被告與告訴人A女係合意為 性交行為,衡情被告理應對於告訴人A女於訊息中表示生氣 乙事感到困惑,而出言詢問告訴人A女既然雙方係合意發生 性交行為,告訴人A女為何要生氣,究竟係不滿何事、原因 為何,惟被告不僅捨此未為,反而主動傳送臉書訊息予告訴 人A女請求告訴人A女不要生氣、祈求告訴人A女原諒,表示 是自己的錯,很後悔做了這件事,自己剛才失控了、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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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