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427號
TCHM,106,上訴,1427,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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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銘展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銘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銘展(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無故持有手 槍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下同) 106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12月11日止,3個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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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