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423號
TCHM,106,上訴,1423,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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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樹勳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1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樹勳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符合該款規定,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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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