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315號
TCHM,106,上易,1315,2017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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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隆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0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復按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 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隆笙(下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 有期徒刑,係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 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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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