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5年度,13號
TCHM,105,重上更(一),13,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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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靜雯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妍甄(原名曹立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陳武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
      余柏儒律師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3712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542、19543、19545、
19546、19547、19548、19549、19550、19551、19552、19553、
19554、19555、19556、19557、19558、19559、19560、19561、
19562、19563、20249、21596、28082、28252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辛○○、子○○部分,均撤銷。乙○○犯如附表七主文欄(一)⑴、(二)⑴、(三)⑴、(四)⑴、(五)⑴,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一)⑴、(二)⑴、(三)⑴、(四)⑴、(五)⑴,及附表八、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犯如附表七主文欄(三)⑵、(四)⑵、(五)⑵,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三)⑵、(四)⑵、(五)⑵,及附表八、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一)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被訴如附表七編號6、7及附表八編號3、4、6、7、8、至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清林(綽號:「馬姐」、「師父」、「亨哥」,上訴本院 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85年某月間起,即與人合夥經 營酒店【即先後在臺中市中清路經營「歡喜就好KTV酒店 」(位於臺中市中清路與后庄路口附近)、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經營「柔情似水KTV酒店」、在臺中市文心路3 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經營「逍遙自在KTV酒店」(位於文 心路3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上開3家酒店均係於85、86年間 經營,經營期間各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經營「春夏秋冬KTV酒店」(係於86、87年間經營,經營 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經營「愛來 愛去KTV酒店」(係於87、88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 )、在臺中市○區○○路00號經營「水車姑娘KTV酒店」 (係於88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半年)、在臺中市西區向上 路與美村路口附近經營「非我莫屬KTV酒店」(係於88年 底經營,經營期間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 「歌聲戀情KTV酒店」(係於89、90年間經營,經營期間 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經營「辣辣 的心KTV酒店」(上開2家酒店均係於89、90年間經營, 經營期間各約1年)、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一見 鍾情KTV酒店」(上開酒店約於89年至91年初間經營)、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2經營「給我感覺KTV 酒店」(核准設立日期為90年4月4日,登記名稱為「給我感 覺視聽伴唱名店」,經營期間係至91年初為止)】,迨於91 年3月4日取得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至4樓「歡喜就 好視聽歌唱名店」、「一見鐘情視聽歌唱名店」、「辣辣的 心視聽歌唱名店」及「逍遙自在視聽歌唱名店」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核准設立日期為91年3月4日,登記名稱為「歡喜就 好視聽歌唱名店」,自91年6月9日起開始營業,至99年8月 20日遭警查獲而結束營業【另又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經營「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約於95、96年間經營 約2年)」】,各以邱水福、陳弘銘、己○○及黃欽敬為登 記負責人,該處建築物外懸掛「歡喜就好商務大酒店(以下 簡稱:歡喜就好酒店)」招牌,對外以歡喜就好酒店名義營 業,為上開四家視聽歌唱名店之所有人及實際發號施令之經 營者;楊游碧鳳(花名:「櫻姐」,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 而確定)為楊清林之妻,擔任該店總會計掌管店內現金流; 辛○○(原名曹立婷,花名:「婷婷」),擔任該店輔導長 ,職稱董事長(指楊清林)特助,並負責管理金世紀經紀公 司;張玉萍(花名:「魚姐」、「牛媽、「棋(齊)琴」,



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職稱為執董;乙○○(花名 :「小彤」、「春天」)、巳○○(花名:「藍夜」、「雅 菲(飛)」,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戌○○(原 名韓思玉、花名:「海豔(燕)」、「甲ngel」,上訴本院 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謝盈盈(花名:「小喬」)、吳蒂 倩(花名:「依珼(貝)」、「田麗」)均擔任該店內幹部 ,職稱副總;戊○○(花名:「左岸」,上訴本院後經撤回 上訴而確定),擔任該店新人組老師;程智敏(花名:「飛 揚」、「飛姐」、「巧克力」,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 定)曾擔任輔導長職務,於99年8月20日警方查獲時雖未掛 名幹部,惟實際上負責管理店內公關小姐;己○○(綽號: 「林主任」、「林小姐」,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 ,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主任(曾兼為楊清林之特別助理);林 惠婷(花名:「亞蕾」)、汪月美(花名:「月美」)、劉 玉蘭(花名:「洋子」)均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人員;陳冠樺 (花名:「高朋」、「高董」)、未○○(花名:「Jolin 」)、丑○○(花名:「奶媽」),均擔任該店業績幹部, 職稱各為董事及副總;黃文龍(綽號:「龍哥」),擔任該 店副店長;黃威任(綽號:「阿任」),擔任該店泊車檯少 爺;劉政錥(綽號:「劉老闆」,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 定),於96年10月25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擔任該店現場 負責人;陳品亨(綽號:「小偉」)於98年8月間起至99年5 月31日止,擔任該店泊車檯少爺,於99年6月1日起該擔任該 店現場負責人,職稱店長;辰○○(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 確定)職稱楊協理;子○○(綽號:「源哥」)職稱金世紀 經紀公司總監;申○○(綽號:「小蔡」、「蔡組長」)擔 任該店人事組長,為楊游碧鳳之助理;鄒騰鴻(綽號:「鄒 教練」)擔任四季馬場教練,自98年12月4日起擔任歡喜就 好酒店之登記負責人;謝泳琳(綽號:「鴻哥」)、林志益 (綽號:「聰哥」)均擔任酒店圍事,負責持本票及裁定等 資料向公關小姐催討債務及帶回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又秘 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 、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 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 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 、99甲34(姓名、年籍資料詳見秘密證人真實姓名與代號對 照表)等人均曾任職於歡喜就好等酒店,在該店擔任公關小 姐(任職時均已滿18歲,各該公關小姐任職期間詳如附表三 及附表七、八任職期間欄內所載)。
二、楊清林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分早



、晚班,其集團企業包括有:套房部、金世紀經紀公司、京 翔旅行社、四季馬場、南投馬世界、四季鴿舍等),以該酒 店公關小姐均得在包廂內從事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 小姐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 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為噱頭, 吸引不特定男客到店消費。乙○○自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 時間起,加入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所經營之團隊,基於營 利之意圖,共同基於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指95年6 月30日以前之行為),及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指95年7 月1日以後之行為)、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 易(指98年6月1日以後之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 辛○○(原名曹立婷)、子○○分別自96年4月間、99年6月 15日(如附表二編號4、26所示)起,加入楊清林、楊游碧 鳳等人所經營之團隊,共同基於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與 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後者指98年6月1日 以後之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其他參與人開始參 與之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5至25所示),以下列所示之恐嚇 、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酒店內公關小姐與到 酒店消費之不持定男客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 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壓抑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 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99甲11、99甲12、99甲 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19、99甲20 、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 26、99甲27、99甲29、 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99甲34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下述犯罪事 實(二)所載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 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 易等行為:
(一)乙○○、辛○○、子○○與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先由 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誘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 、99甲2、99甲3、99甲4、99甲5(即99甲24)、99甲6、99甲10、 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5、99甲16、99甲17、 99甲18、99甲19、99甲20、99甲21、99甲22、99甲23、99甲25、 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99甲31、99甲32、99甲33、 99甲34等人至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工作, 再伺機以「不對新人實施違規處罰,縱使未達業績規定, 仍享有固定休假」、「賺取較多金錢」及「提供大額借款 」等言詞為利誘,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酒店 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佐以「壓2期薪資」、「



新人只能坐檯一節半」及「延後排檯或冰檯」等手段,對 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施詐,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進 入楊清林所經營之歡喜就好等酒店任職,嗣於任職期間則 以下列手段,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願而 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 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
1、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刊登廣告,及辛○○有犯 意聯絡而參與應徵面試之部分(乙○○未參與此部分之分 工):
⑴楊清林在報紙等媒體刊登廣告: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 店及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址設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現為鳳凰城酒店),為誘使有意在酒店內從 事「領檯」或「公主」工作之女子前來應徵,在報紙等媒 體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所載「報紙應徵廣告影本 」廣告內容,載明應徵「領檯佳麗」、「伴唱佳麗」、「 漂亮公主」,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在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及 出場性交易;又廣告所載薪資條件、業績要求及休假福利 等,均記明「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客進壓力」、 「免回節」、「著禮服」、「亮麗禮服」、「自由上班時 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 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 60萬(新臺幣(下同)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重 整小姐的氣質(禮服)」、「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 壓力」、「週休二日‧月休八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 內容。
⑵在酒店應徵面試部分: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 、99甲6、99甲11、99甲15、99甲19、99甲22、99甲25、99甲26、 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及呂宜潔(未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或為追加起訴)等人先後見上開廣告均陷於錯誤, 而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另秘密證人99甲5、99甲12、99甲13 、99甲14、99甲18、99甲30等人各由他人介紹到歡喜就好酒 店或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應徵。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到 店後,各由張玉萍、戊○○、己○○、劉玉蘭及各自基於 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營利犯意聯絡之知情幹部「娃娃 」、「琳達」、「水靈」等成年女子(任職期間不詳)負 責面試,並於面試時各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佯稱工作 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幫客人點歌、倒酒」 、「陪酒」等單純坐檯,並未包括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或出 場性交易;薪資條件及休假方面各為「每節50分鐘,可得



800元」、「1節半可分得1,200元」、「50分鐘1節可分得 600元」、「月休4天」、「50分鐘1節,1節1250元,無底 薪」不等。
⑶辛○○有犯意聯絡而參與在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面試部分 :另楊清林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開設「金世紀經紀公 司」交由辛○○(原名曹立婷)管理,且為掩飾金世紀經 紀公司亦為其所有之事實,在報紙等媒體上,以金世紀經 紀公司名義,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號「報紙應徵廣告 影本」廣告,載明該公司「絕非300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 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工作自由」、「月休6 -8天」、「年薪百萬」,及提供「經濟抒困〈無息借支〉 」、「刷爆缺錢族!急救站$50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 」,更佯稱該公司不會將旗下經紀公司小姐安排至從事猥 褻或性交易行為之酒店工作,並以提供經濟紓困為誘因, 誘騙經濟狀況陷入困境之女子至該經紀公司應徵。秘密證 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 及99甲34見上開廣告後,陷於錯誤,認金世紀經紀公司合 作之酒店均未從事猥褻、性交行為,而至該公司應徵,再 推由辛○○(原名曹立婷)面試到店應徵之女子及利用不 知情之庚○○(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與到店應徵之女 子接洽時,由辛○○(原名曹立婷)向秘密證人99甲10、 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等 人陳稱:工作內容為單純坐檯,僅須陪客人唱歌、聊天等 ,並未提及在包廂內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 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 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伺機安排及勸說至歡喜就好酒店 上班。上開秘密證人99甲10等人因受辛○○上開所為言詞 之誘騙,乃決定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後,即由辛○○安排 至歡喜就好酒店,交由戊○○及程智敏負責教導美姿美儀 及帶領上班等事宜,因而成為該店新人。
2、乙○○與楊清林等人有犯意聯絡,誘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 成為該酒店「粉紅色名牌」小姐,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 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楊清林依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之工作,分成「白色 」、「黃色」、「黑色」等名牌;「白色名牌」係指穿著 禮服純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黃色名牌 」係指可穿著內衣褲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 ;「黑色名牌」係指可從事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 如可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為性交易行為,則 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已非該店新人,屬楊清林所



稱之「全方位小姐」。楊清林等人為誘騙上開秘密證人99 甲1等人從白、黃、黑色名牌之新人,轉為從事脫衣陪酒及 出場性交易行為之「粉紅色名牌」全方位小姐,先①推由 戊○○、程智敏及乙○○計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 及出場性交易與單純坐檯間之薪資差異予新人瞭解,再以 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與男客至高級餐廳用餐、購 買名牌皮包及賺取較多金錢等語利誘;②指示張玉萍、戊 ○○主動向新人瞭解有無借款需求,於7日內受理新人申 請借款,待新人工作滿1個月,始於10萬元額度內,視新 人能否配合酒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 ,再分批借款予該新人;③新人期間不會因違反公司規定 而遭違規處罰,包括簽立罰款單據、本票及體罰等,改以 勸說或教導方式替代,且無業績要求,即可享有固定休假 等利誘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店為照顧 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④指示張玉萍及櫃檯會計林桂珠 等人於前二個檔期結束時,暫時不給付薪資予新人,延遲 給付2期薪資,致新人無法如期領取薪資,該新人為領取 薪資,僅能持續在該店工作;⑤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 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之書面,規定新人因未從事脫衣 陪酒等行為,僅能坐檯前一節半,並以新人服務不佳或特 色縮水為由,將新人強制切出,無法全程坐完三節,坐檯 薪資所得由後手取得,不讓新人賺取與粉紅色名牌小姐相 同薪資;⑥為新人排檯1星期,且僅能坐檯前一節半;1星 期後,不為該新人排檯,將新人延後排檯或冰檯,並要求 新人應自行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使新人無法在酒店內賺 取金錢等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不願為含口 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已無法經由單純 坐檯賺取金錢,且如未從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 及出場性交易,不得向酒店申請借款。上開秘密證人99甲1 等人於進入酒店前,多數經濟狀況不佳,於進入酒店後, 遭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戊○○、程智敏、乙○○ 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實施上開詐術方法,為快速賺取金 錢償債及向酒店借款改善經濟狀況,遂答應在包廂內從事 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 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 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於新人 提出借款申請時,即趁此機會,以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 應在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 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 交易等行為,為償債或放款條件,且為避免上開秘密證人



99甲1等人取得借款後離去酒店,乃採分次將借款給付予上 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並於發放第一筆借款之同時,使用 辰○○、劉政錥之名義,擔任酒店代表人與公關小姐簽立 「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等資料。 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遭誘騙成為該酒店「粉紅色名牌」 後,認其既已簽約向酒店借款,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 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 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 為,且不得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上開含口交脫衣 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行為。
3、辛○○、子○○與楊清林、戊○○等人有犯意聯絡,違反 午○○(花名:「金鱗魚」)、卯○○(花名:「小黃魚 」)及酉○○(花名:「孔雀魚」)之意願,而分工著手 誘騙行為,但因該3人未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未 遂:
午○○(花名:「金鱗魚」)、卯○○(花名:「小黃魚 」)及酉○○(花名:「孔雀魚」)原屬辛○○管理之金 世紀經紀公司小姐,於99年7月18日前某日,經辛○○、 子○○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擔任兼職組小姐,各取 花名為金鱗魚、小黃魚及孔雀魚。午○○、卯○○及酉○ ○於該店新人期間不因違規受罰之期限過後,各於下列時 間,因違反下列規定,簽立下列金額之本票:①午○○於 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 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 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員工大會遲檢」違規,簽立 面額300元之本票;於7月22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 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3日,因「遲檢2分」違規,簽 立面額2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因「配備(即購買坐檯 使用之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 「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 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8張本票 ,合計34,200元。②卯○○於99年7月18日,因「員工大 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21日,因 「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月26日, 因「配備」,簽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7月29日,因「報 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月30日,因「 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5張本票,合 計23,800元。③酉○○於99年7月26日,因「配備」,簽 立面額700元之本票;於99年7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 ,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共計2張本票,合計4,000元。



同案被告楊清林於99年7月27日7時1分前某時許,認午○ ○、卯○○及酉○○等因經濟狀況不佳,可趁機以違規罰 款等制度掌控,遂指示戊○○、辛○○及子○○等人應誘 使酉○○、卯○○及午○○(原為兼職組)轉為歡喜就好 酒店店家小姐。其中辛○○、戊○○於99年7月27日15時 40分,以電話相互討論設法達成楊清林之交辦事項。戊○ ○遂向午○○等3人佯稱轉店家須支付3萬元違約金予金世 紀經紀公司,且應在辛○○面前簽立面額3萬元之違約金 本票,但由店家代償,如遵守店家規定,於4個月後會退 還該本票及未轉店家無法向酒店借款等語,誘使酉○○、 卯○○及午○○轉為店家小姐。午○○、卯○○及酉○○ 為向酒店申請借款,乃同意轉為店家小姐,戊○○於同年 8月1日0時51分、1時15分、1時17分、2時4分、2時6分及2 時44分,與辛○○以簡訊相互聯絡,將午○○、卯○○及 酉○○願轉為店家小姐一事告知辛○○,並於8月2日辦理 轉店家手續,各變更花名為「娜娜」、「錢仱」及「mimi 」,正式成為該酒店可在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 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之公關小姐,並認已受楊清林自 訂之公司規定約束,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非經楊清林同 意,均應為上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 易行為償債等。楊清林得知午○○、卯○○及酉○○已轉 為店家小姐,於8月4日9時3分,將核准午○○、卯○○及 酉○○申請借款各4萬、3萬及3萬元之事,以簡訊指示張 玉萍聯絡謝泳琳即「鴻哥」及楊游碧鳳辦理放款。午○○ 、卯○○及酉○○於同年8月7日取得借款後,簽立借據證 明、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面 額合計各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本票各3紙予酒店。楊清 林等人於午○○等3人已轉為店家小姐,再以午○○、酉 ○○及卯○○各以「自框」、「上班遲到」、「走時間」 等違規事由,要求午○○等3人簽立罰款單據。午○○、 酉○○及卯○○等3人除於99年8月間所生之上開違規罰款 債務外,自99年7月18日起至7月30日之短暫時間內,因違 規罰款本票、名義上由酒店代償之轉店家違約金各3萬元 及8月7日取得之借款,各已積欠酒店至少達10萬4200元、 8萬3800元及6萬4000元之非法債務(提供借款為誘使經紀 公司小姐轉店家之不法手段,亦屬非法債務),並簽立數 紙本票,均負擔高額不法債務,而須違反其等意願在該酒 店包廂內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 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



易行為償債。又午○○於99年8月6日未經戊○○核准休假 ,未到酒店上班,遭認定有「自框」之違規事由後,戊○ ○為此於8月7日1時26分,以簡訊告知午○○應於「6點報 班,要集合,妝跟髮型,都要弄好,別遲到了」、「自框 的錢,要拿回來報帳」;復於8月7日14時3分,接獲戊○ ○來電告知18時許應準時上班,不准請假。午○○於電話 中向戊○○表示雖同意「出場」,但不同意「出場性交易 (S出)」等語,已明確表示出場性交易行為係違反其意 願;戊○○竟仍向午○○稱其已決定出場,不得挑客等語 ,應於該日18時應準時上班等語。午○○受前開高額不法 債務壓迫,於8月7日18時28分始到酒店打卡上班,且因上 班遲到而簽立「上班遲到」之罰款單據。楊清林、楊游碧 鳳、張玉萍、辛○○、子○○及戊○○等人即共同利用以 上開方法,使午○○、卯○○及酉○○於短期間內負擔高 額不當債務,然午○○、卯○○及酉○○並未因誘騙、不 當債務之約束,而違反渠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 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因而未遂。
4、辛○○、子○○與楊清林、張玉萍、戊○○等人有犯意聯 絡,違反丙○○(花名:「小燕子」)之意願,而分工著 手誘騙行為,但因丙○○未為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而 未遂:
丙○○(在金錢豹之金山大酒店工作之花名為「小燕子」 )原亦屬辛○○管理之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經辛○○及 子○○安排至金錢豹之金山大酒店上班後,因經濟狀況不 佳,遭人在外逼債,且在金山大酒店「自框」,於99年7 月19日起改至歡喜就好酒店工作,取名「飛魚」。楊清林 於99年7月30日22時33分許前某時得知上情,認丙○○經 濟狀況不佳,有機可趁,遂於99年7月30日22時33分許, 以簡訊指示戊○○、辛○○及子○○等人應誘使丙○○轉 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辛○○乃於99年8月2日1時32 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使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討論誘使丙○○轉店家之事; 戊○○於同日18時27分許、19時13分許,以其使用之上開 行動電話,與子○○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就丙 ○○轉店家一事相互討論,子○○向戊○○稱應「各個擊 破」、「要用點小手段」,並主動提醒戊○○應將店家相 關違規罰款規定告知丙○○。丙○○於99年8月3日20時14 分許,成為該店兼職組小姐,並在該店打卡上班。楊清林 得知丙○○已轉為店家兼職組小姐,於8月4日19時56分許



,將記載「婷婷:那妳跟我,還有由妳再告知左岸與執董 ,我們直接套好,就說以店家幫她們飛魚及蝴蝶魚2人付 清債務,請鴻哥公司還給禮服公司之清償方式處理,直接 給她們2人進入店家」等文字內容之簡訊,傳送予張玉萍 等人,要求張玉萍、辛○○及戊○○等人「套好」,共同 向丙○○佯稱將由「鴻哥公司」代為清償積欠「禮服公司 」之債務,使丙○○積欠酒店債務。丙○○經楊清林等人 詐騙,致誤認係「鴻哥公司」為其清償債務,遂於99年8 月7日簽立員工履約同意書及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 票(發票日記載為8月15日),再度變更藝名為「格格」 ,正式成為該酒店可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 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及出場性交易之公關小姐,並認已受楊清林自訂之公司規 定約束,於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非經楊清林同意,均應為 上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等,並 於8月11日簽立金額30萬元之借據1紙及面額均為10萬元之 本票共3紙(票號CH488993號、CH488994號及CH488995號 )。子○○與戊○○於99年8月11日20時39分、20時49分 許,為確認丙○○是否「要債務轉店家」及「簽20切結票 」等事,彼此間以簡訊相互聯絡,確認丙○○有無簽立借 據及客源保證金本票。楊清林等人認丙○○為店家小姐, 受該店違規罰款等規定拘束,以丙○○於99年8月3日、4 日、6日、7日、8日均有「上班遲到」之違規,但為使新 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小姐權益之店家,規定「新人7天緩衝 期」,未遭要求簽立罰款單據。嗣於99年8月10日、14日 、17日、18日逾「新人7天緩衝期」之時間,即以丙○○ 有「上班遲到」違規及於同月16日有「自框」等違規事由 ,要求丙○○簽立罰款單據。楊清林、張玉萍、戊○○、 辛○○及子○○即利用丙○○經濟狀況不佳,在外積欠債 務之機會,共同向丙○○佯稱由店家代為積欠債務之方式 ,使丙○○同意成為店家小姐,簽立面額20萬元客源保證 金本票及因積欠酒店高額債務,使丙○○於短期間內負擔 高額不當債務,然丙○○並未因該誘騙、不當債務之約束 ,而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 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 行為,因而未遂。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為使 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與男客在歡喜就好酒店內、臺中市 ○○路○段000號套房與汽車旅館內為猥褻、性交行為及 出場性交易行為:




1、楊清林為使在該酒店任職之公關小姐在歡喜就好酒店包廂 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 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先在 酒店大門泊車檯安排副店長黃文龍、少爺黃威任及陳品亨 (98年8月底起至99年5月31日擔任少爺),除在泊車檯接 待來店之不特定男客外,尚應注意有無警方人員前來臨檢 或查緝,如有警方人員前來查緝,應即時通知櫃檯人員己 ○○等人,再由櫃檯人員按下警示燈號,通知包廂內之公 關小姐及男客應立即穿回衣物,配合警方臨檢。又由劉政 錥於96年10月25日與楊游碧鳳簽定不實內容之「租賃暨營 業讓渡契約書」,擔任歡喜就好酒店現場負責人,於上班 時間在泊車檯待命,於警方不定時臨檢、查緝時,以現場 負責人地位簽署相關文件;陳品亨於99年6月1日與劉政錥 簽定不實內容之「讓渡契約書」,約定由劉政錥將歡喜就 好酒店讓渡予陳品亨,並於同日與楊游碧鳳簽定「租賃暨 營業讓渡契約書」,由陳品亨擔任現場負責人,負責於警 方臨檢、查緝時,以現場負責人地位簽署相關文件、對外 自稱為該店負責人及店長,準備替楊清林承擔相關刑事責 任。鄒騰鴻於94年4月間起任職,楊清林於98年12月14日 辦理歡喜就好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由鄒騰鴻登 記為該公司代表人。吳蒂倩、謝盈盈擔任該店內幹部,負 責坐檯脫衣陪酒、出場性交易、帶領公關小姐數人及教導 公關小姐坐檯與出場性交易應對男客之注意事項。楊清林 認其得黃文龍等人之助力,已可隱匿其為該店所有人及實 際經營者之地位及便利實施本案犯行,竟意圖營利,訂立 消費方式為1節50分鐘,每節每人1,200元,每個包廂每人 收取人頭費500元、清潔費1000元,總消費再收取10%服 務費,由丑○○、陳冠樺及未○○(於96年10月間起至99 年6月間止擔任外幹部)以電話招攬不特定男客至該店消 費。男客如於到店前先以電話訂桌,指定特定公關小姐坐 檯,待到店後,控檯人員劉玉蘭、未○○(於99年6月間 起擔任控檯人員至遭警查獲為止)即該安排該公關小姐至 包廂坐檯;如未指定特定公關小姐,於男客進入包廂後, 該店櫃控檯人員劉玉蘭、未○○安排數名酒店公關小姐進 入包廂內供男客挑選,待男客選定小姐坐檯,小姐先向男 客自我介紹、陪喝及聊天,約過5至15分鐘進行鬧場,點 歌跳舞,脫去男客衣服,檢查男客未攜帶照相機等蒐證器 材或過半數之男客露出生殖器,確認非警方人員,於坐檯 50分鐘後,包廂內會響起特定音樂,酒店小姐即依音樂指 示跳舞,脫去禮服僅剩內衣褲,並在腰部綁沙龍,於音樂



結束時坐回男客身邊,與男客玩一般遊戲,小姐如輸掉遊 戲,應脫掉內衣褲至全身赤裸,或以個人秀舞方式,由穿 著內衣褲之小姐輪流點音樂,跳個人秀熱舞,脫去內衣褲 至全身赤裸,在1節半結束前,小姐會脫去內衣褲,赤裸 身體與男客遊玩附表一編號6-25號所載「酒店裡性遊戲暗 語對照表」所載性遊戲;男客亦得對小姐撫摸胸部、口舔 乳頭等猥褻行為及要求小姐為其口交(即將陰莖放入小姐 口腔,再由小姐反覆吞吐,挑起男客性慾,惟為促使男客 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小姐於男客射精前應停止口交,不得 讓男客射精)。又控檯人員劉玉蘭、未○○於坐檯3節結 束前,會安排不在包廂內坐檯之小姐,進入包廂內跳秀舞 ,該秀舞小姐脫去衣服後,會在男客身上磨蹭,以繼續挑 起男客性慾,男客依其意願給予小費,惟該小費歸酒店所 有,非屬跳秀舞之小姐所有。酒店公關小姐完成3節坐檯 分得坐檯費之50%即1,800元,其餘均歸楊清林所有。 2、張皓帆律師(未經檢察官偵辦)曾在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 好酒店消費,明知該店公關小姐並未實際住在臺中市○○ 路○段000號套房部,且前往套房部之目的係為進行性交 易,得知楊清林為使該店公關小姐在套房部為性交易時不 被警方查獲,竟仍基於幫助楊清林等人犯罪之意思,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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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