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被上訴人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世惟被上訴人 天成醫院即徐萬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上訴人 陳漢明 原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被上訴人 傅建森 原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許哲嘉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被上訴人 潘永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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