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58號
TPHV,106,重上,258,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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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世惟
被上訴人  天成醫院即徐萬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上訴人  陳漢明  原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傅建森  原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上訴人  潘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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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