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106年度,22號
TPHV,106,再抗,22,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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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58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 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 憑(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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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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