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106年度,21號
TPHV,106,再抗,21,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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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48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 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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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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