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57號
TPHV,106,再,57,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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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7號
再審原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再審被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16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 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 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2,4 38元, 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 民國106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 亦有本院裁 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 本院卷第9-11、15頁)。按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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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