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陳素芬
黃建興
林木瀚
被上訴人 簡玉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5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9日收受本院第二 審判決,於同年月27日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關係人之委託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