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314號
TPHV,105,上易,314,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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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吳思怡
      林郁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曉東(即林如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珊
      陳如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被 上訴人 劉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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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