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6年度,36號
TPHM,106,附民上,36,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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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妙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附
民字第106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即被告 兼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明傳於刑事訴訟程序 均否認渠有何自訴意旨所指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 5 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 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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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