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慶因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鈞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 務部於106 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24日 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