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566號
TPHM,106,聲,3566,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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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宸碩 (原名:張國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執聲付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宸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宸碩(原名:張國彬)因侵占罪等 案件,經鈞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送監執行。其後,經 法務部於106 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24日 法授矯字第1060186885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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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